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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社渚镇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854/2017-0004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社政发〔2017〕49号 发布机构:社渚镇
产生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2017-08-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社渚镇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政发〔2017〕49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镇属一办七局一中心:

现将《社渚镇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社渚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社渚镇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苏财建【2004】61号)、江苏省财政厅《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苏财办【2010】7号)、及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镇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水利、交通等各类工程,下同)。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服务内容:

(一)镇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

(二)工程项目预算编制。

(三)工程造价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和专项资金评审。

(四)接受具体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的工程造价评审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四条 项目评审方式:全过程跟踪评审、单项或事后评审。具体方式由建设主体确定。

第五条 镇投资项目的服务,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在服务商库内确定服务机构。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六条 受托服务中介机构的产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代表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镇投资建设项目服务商,并建立服务商库。

(二)具体项目委托服务时,由项目建设主体根据项目情况,向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双方在服务商库内确定最终具体项目的服务商。

第七条 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根据招标结果签发《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人民政府2017年度——2020年度服务商资格确认通知书》,据此与相关服务商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建立服务商库。服务商库每3年招标更新一次。

第八条 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服务商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组织对服务商进行考核和监督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期招标建库的依据之一,原则上考核排名前3位的中介机构可自动进入下一期服务商库。

三、合同管理

第九条 自《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人民政府2017年度——2020年度服务商资格确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镇政府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第十条 自《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由项目建设主体与中标的服务商在委托服务协议框架内签订具体项目委托服务协议或合同。

第十一条 为防止工程造价出现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均约定,项目施工方承诺工程结算核减率不得超过10%,超出该约定范围的评审费用由该项目施工方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四、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费计费标准以镇政府与服务商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为基础,按具体项目中标费率来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服务费由建设方根据具体项目委托服务协议或合同审核后,支付给项目服务商,并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五、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服务和质量复查考核机制。由镇政府制定委托中介机构服务考核办法,组织对接受委托开展服务的服务商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市级财政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服务廉政机制。在委托服务协议订立的同时,服务商应与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签订廉政承诺书,由服务商对廉洁从业作出书面承诺,作为委托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建立服务管理问责机制。对在委托中介服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

(一)服务商存在企业资质、业绩、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谋取中标的,将取消本轮服务商资格,将其不良记录入案,五年内不得参加本镇政府的服务商招投标。

(二)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规避本办法擅自委托服务、擅自调整服务费率、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服务活动、非法干预招标、与服务利害各方恶意串通和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招标采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其他违反相关廉政规定行为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5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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