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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社渚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社渚镇河长制验收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854/2017-0006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社政发〔2017〕85号 发布机构:社渚镇
产生日期:2017-12-06 发布日期:2017-12-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村委、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河长制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了《社渚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社渚镇河长制验收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1、社渚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2、社渚镇河长制验收办法 社渚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社渚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根据《常州市河长制信息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社渚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社渚镇河长制验收办法》的通知
社政发〔20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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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河长制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了《社渚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社渚镇河长制验收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1、社渚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2、社渚镇河长制验收办法

 

 

社渚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社渚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根据《常州市河长制信息管理制度》(常河长办〔2017〕7号)、《溧阳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溧河长办〔2017〕9号)和社渚镇人民政府印发《社渚镇河长制工作方案》(社政发〔2017〕38号)等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共享原则     

  信息共享应遵循资源共享.真实可靠,互联互通、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

  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用。    

  (一)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     

  全镇河长制工作重要决定、规划、制度,河长制工作重大活动、事件、镇、村级河长设置和履职情况,河长制工作重要动态等。     

  2、信息公开方式

  通过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在溧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河长制工作专栏。     

  (二)信息通报

  镇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归口管理,逐级通报 。

  1、信息通报内容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河长制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河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2、信息通报范围     

  对全镇推进河长制工作重大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在全镇或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3.信息通报方式     

  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工作简报,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和政务公开栏通报等方式进行

  (三)信息共用    

  1、责任主体     

  社渚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镇河长制信息共用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     

  2、共用内容     

  涵盖河、湖、库水资源、水质、水域岸线、水生态等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主要包括:河库自然状况、地理位置、分级河库长名录、河段起讫断面的径流量、供水情况、用水情况、水域岸线空间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已建涉河主要建筑物,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重点污染源、入河库排污口状况,水源涵养,水土流失治理、河库管护状况等内容。     

  3、共用途径及范围     

  整合各村(社区)的河、湖、库基本信息资源数据,统筹建立河、湖、库动态信息系统,打造一体化、协同化的信息共用平台。     

  4、共用流程

  搭建河长制工作信息平台,建立涉河、湖、库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互通途径,明确共用平台主要需求,审核采集相关信息数据,实现数据交换,制定实施信息数据使用管理方法。


 

社渚镇河长制验收办法

  全面推行河长制,保障河长制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社渚镇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镇级负责对村级河长制验收。

  第二条 河长制验收工作由河制长办公室统筹安排,坚持程序规范、科学求实的原则,做到全面、系统、客观和公正。

  第三条 验收申请。按照《溧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全面落实河长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河长制体系建立后,村级河长开展自查自验,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镇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验收材料。

  第四条 河长制验收主要内容:

  (一)组织体系建立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是否制定出台;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是否组建完成;总河长及其办公室是否设立;河长制办公室是否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是否落实。

  (二)工作方案制定印发情况。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是否制定印发,是否明确主要目标、实施范围、组织体系、工作责任;是否对河长制八大任务进行细化实化,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是否明确各项任务落实的时间节点。

  (三)工作机制和制度建立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机制、验收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等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否建立完善。

  (四)河湖分级名录建立情况。是否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确立了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是否向社会公告河长信息;是否规范竖立河长公示牌。

  (五)“1+4”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模式落实情况。“1”,即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是否已编制完成;“4”,即:目标、问题、任务、责任四张清单,是否提出并落实。

  (六)“1+4”工作措施落实情况。“1”,即基层河长巡查制度,是否开展村级河长日常巡河、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4”,即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是否有效开展。

  (七)河长制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制定河长制宣传报道方案;是否利用网络进行了新闻宣传报道;是否设置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是否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河长制日常工作按要求完成。

  第五条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验收申请;

  (二)自验报告;

  (三)河长制工作总结;

  (四)支撑材料。

  第六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组织对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程序规范、材料齐备、内容完善等符合验收基本条件的,组织验收。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向申请单位提出补充工作要求。

  第七条 验收方式。采取查看现场、走访群众、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成果报市河长办公室。

  第八条 列入本制度第四条内容全部完成,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九条 河长制验收成果计入当年河长制考核成绩。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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