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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防洪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制。”从前段汛前水利工程大检查情况反映,你村范围内尚存在着影响安全度汛的险工隐患工程(见附表)。为争取防灾抗灾工作的主动权,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优良小康社会的和谐水利环境,根据镇领导的指示精神,要求你们迅速组织力量,落实财力物力,在汛前将影响安全度汛的险工隐患工程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于4月24日前以书面材料报溧阳市社渚水利站,镇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特此通知。
社渚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