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全市矿产品生产运输秩序综合管理“一个意见五个方案”工作要求,巩固前期工作成果,着力解决社渚镇码头综合整治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品生产运输秩序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溧政发〔2017〕31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社渚镇码头整治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码头整治长效机制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坚持“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从源头严格控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社渚镇码头整治工作来之不易的成果。
二、工作职责
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确保长效管理机制取得实效。
(一)镇矿产品生产运输秩序综合管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相关台账,完善制度,督促码头企业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牵头开展码头查处和取缔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
(二)镇交巡警部门要对码头运输车辆进行全程监控,严肃查处违规运输矿产品,超载超限、抛洒滴漏、不符合上路标准以及不按照承诺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镇矿产品生产运输秩序综合管理成员单位要加强条块联动,认真履职。公安、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市场监督、安监、城管、国地税、供电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综合执法和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遇到急难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镇矿联办报告,积极配合镇矿联办开展码头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
三、相关举措
(一)整治保留(含临时整治保留)码头要严格按照《诚信经营承诺书》中规定的经营范围、装卸种类、数量、运输线路和运输时段等从事生产运输作业。存在为他人非法提供矿产品装卸、用电、场地、设备等便利条件行为的,或者通过租赁、合作等形式从事矿产品装卸作业的码头,经查证属实的,由镇矿联办责令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经市矿联办同意,取消临时保留资格,依法予以查处。
(二)整治保留(含临时整治保留)码头扬尘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或存在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镇矿联办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实施处罚,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的,方可恢复生产。整改不到位的,报经市矿联办同意,取消临时保留资格,转为关闭企业。
(三)未经市矿联办书面同意并办理码头建设审批手续的, 一律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码头,一旦发现码头非法建设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临时整治保留码头保留截止期限为2018年8月31日, 截止期限前,符合港口规划、码头设置条件、扬尘防治等要求的码头,经市矿联办研究同意,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逾期未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未在港口规划许可区域内的码头,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是建立定期巡查机制。由镇矿联办会同相关单位,明确专人组成巡查组,形成联合巡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原则上每周不低于一次。二是开展工作通报点评。不定期召开镇矿联办工作例会,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加强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工作推进较缓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三是严格惩罚机制。镇及市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对有违法违规或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码头,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违建、查封设施、查封账册、停止供电、禁止船舶靠泊作业、设置限高架等措施进行整治。四是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设置举报平台,引导、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适当鉴互利奖励。
社渚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