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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常州市关于“三资三化”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镇农村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原则与要求
村级财务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代理记帐,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记帐方法、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档案管理,同时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
二、财务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实行按月结帐,记帐员按季记帐,各村在结帐前要认真审核所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做到不重不漏,真实、全面、正确地反映村级财务状况。对过季收入未入帐的视作挪用,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张支出原始凭证要有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盖公章后方可入帐,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片长和分管领导签字,50000元以上的由片长、分管领导、镇长签字。对入账的收支发票,要做到内容真实详细,手续完备,并按发生的前后顺序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有关账户(每次结帐结束后由记帐员在现金日记帐簿上签字核准)。
3、严格执行镇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村定额补贴干部、部门干部报酬按镇政府批复执行,特别是村定额补贴干部、大学生村官,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发放各类补贴;严禁长期借用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村委必须预先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用事由、借用时间、工资待遇等,由片长、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借用,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均由村书记个人承担),管理费用的支出,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厉行节约,合理使用,严禁支付与村委工作毫不相干的各种摊派、赞助费、咨询费、服务费等;严禁以收冲支或移花接木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每年度核定各村工作经费基数为40000元,另按村民数每人2元和每亩田2元计提基数(明细表附后),村发包收入按10%计提基数,争取外援收入的按10%计提基数并按实际费用发生额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列支,如村涉及镇以上重点项目(工程)镇下拨到村的工作经费可视实际情况追加列支。在争取社会资金或组织重大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必须经村委集体研究,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事先申请、事中审核、事后报批的原则执行。争取资金费用事先需书面向分管农业的领导、镇长提出申请,事后支出票据由分管农业的领导、镇长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帐,未经批准同意的超支出票据,一律不得入账。年终核定争取外来资金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都必须附原始正式发票,禁止用政府文件代替发票直接列支。
三、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现金管理,根据农村财务“三资”管理的要求,一切收支业务原则上均由村会计负责(各村必须设立现金保管员,由村定额补贴干部或村部门干部兼任)。村主要干部应带头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做到管钱、记账、审批三分开。镇农业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金保管员库存现金(备用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单独办理的与村委经济往来结算的银行卡,绝对不允许公款私款混合使用);大额支出及项目工程款必须实行非现金结算,特殊情况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履行相关手续后监管发放。做到收付两清、日清月结。严禁收入不入账、白条抵库和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或另开存款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和挪用现象出现;严禁大额现金支付。
2、加大资金扎口管理的力度,集体资金管理要坚持村有镇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村所取得的资金,不论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经营性收入、发包租赁收入、单位扶持资金及个人赞助款等,都必须按规定及时上交镇农业服务中心代管帐户上,坚持先上缴后审批使用的原则。严禁坐收坐支和挪用现象出现。对违反规定的将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由村现金保管员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经村书记签字,片长、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再由分管农业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使用。严禁先用后报和超前分配;严禁村集体资金外借,对以前外借的资金,要落实责任人收回,长期收不回或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禁付息私自向外借债,如确需借债,必须经镇分管农业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入,否则不许入账,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3、统一“专用资金”审批使用程序。专用资金是指村级用于改善农业生产设施、新、改、扩建公益性项目,有专项来源和指定用途的资金,如“一事一议”款、上级专用项目款、扶持指定需建的有关项目款等,各村凡使用“专用资金”都必须办理统一的审批手续,做到事先有预算,事后有决算,量力而行,专款专用。
4、各村、组的资金,必须按权属使用,村要设立组级资金代管明细账,不得串用、平调、截留和无偿拖欠、挪用,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资金所有者的同意。
5、村集体资产的转让、拍卖以及土地征用等所获取的货币收入,除政策规定补偿到户部分外,其余应列为集体积累,不得作为收入参与分配,不准私分到户。
四、建设项目管理
1、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工程、水电工程、装饰工程、绿化工程、桥梁道路工程、路灯工程、水利工程等。
2、村建设项目必须在年初以书面形式报镇政府,建设项目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由村拟定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说明、总体设想、建设地点、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等),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书面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遇防汛、创建创卫等任务重、时间紧的特殊情况报镇政府领导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实结算。
3、投资总额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在片长、镇分管领导同意下,由村委先行审报后组织实施,审批资料必须报农业服务中心备案。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必须经镇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片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入帐。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报镇政府进行统一招标。严禁降低工程估算价、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招标。
4、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30天内,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及时组织镇招投标办公室和监督小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然后依据审计结果开具发票办理入帐手续。
五、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各村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实行专人保管,对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严禁有账无物、有物无账,严防资产流失,严禁将固定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款作抵押担保。
2、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应根据预算计划办理,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需先书面报告,片长审核、报镇分管农业领导同意后方可购置;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村监督委员会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作价转让要合理估价,公开转让,并及时收回价款。
3、各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或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将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流转时,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占用或占有集体资产。
六、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村集体资源台账,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和经营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的资源要签订规范的合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
七、合同管理制度
1、各村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好集体资源、资产发包和租赁工作。
2、村集体资源对外发包,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事先需向镇分管农业领导汇报,然后由镇招投标小组参与进行公开招投标,严禁不经集体研究或以个人口头协议暗箱操作,使集体经济蒙受损失,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3、各村、组承包或租赁合同要经农业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参与指导签订,合同签订时均由农服、司法等有关部门参与鉴证、监证。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农业服务中心备案。村会计应根据合同设立承包合同管理台账,登记合同的兑现情况,对合同的兑现情况及时进行跟踪。
八、票据管理制度
1、收款凭证的管理。各村必须统一使用江苏省监制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严禁擅自购买、印制各种票据。票据必须连号使用,作废票据要全号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要做到票证、钱、帐“三相符”。各村在领用票据时,必须严格实行领用、注销登记制度,并由村会计妥善保管、使用,先交后领。注销票据时,存根联必须经分管记账员逐笔核对并签字后方可注销,严禁收据跨年度使用。
2、支出凭证管理。根据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要求,各村会计付款时,外来单位票据应取得正式发票并加盖印章,若实在难以取得正式票据时,可以使用以下两种付款凭证(要求有详细的内容作附件如事由、时间、金额等),一种是溧阳市统一印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付款凭证,另一种是清单类(如村、组干部报酬、杂工、社减、社救、补助款、补偿款、五保户等要求领款时,原则上要求本人签字或盖章,如特殊情况确需代领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人)付款凭证。镇农业服务中心记帐员要严格把关,不规范的票据一律不准结报入账。
九、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1、各村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开展理财活动。组成监委会成员名单要张榜公布,充分发挥他们参与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村委行使组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组级发生的各项收支年底必须结清、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上墙公布。
2、在结报时所结的收支发票,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方可入账。
3、将村务、财务、及有关投资项目等情况在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向村民公开(一年公开不少于四次),公开时内容要全面,数据反映要真实,通俗易懂,做好公开台账,接受群众监督。
十、农村经济审计制度
1、干部离任审计。干部离任审计是财务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对干部在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给予一个客观、公正判断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一是任职期间简要的工作实绩;二是财务、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三是收支的入账情况;四是离任后是否有宕、欠集体款项等。
2、财务审计。主要是对全年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财经纪律等是否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形成审计报告,并建立审计档案。
3、专项审计。对群众意见大、问题反映强烈的事项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的结果要及时公开。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各村必须设立票据、合同、财务资料档案保管专用柜,由专人负责。对永久性保管的资料,要登记造册、明确责任;对有保管时效的档案资料,到期销毁必须报农业服务中心审核批准;人为破坏档案资料造成资料流失、损坏的,要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工作变动,档案资料应及时全部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责任追究制度
各村干部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要严以自律,一切按财经和财务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办事。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引发事端,导致集体经济蒙受损失、社会反响严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村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1)、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设立银行帐户或多头设立银行帐户的;
(3)、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4)、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应收款项、固定资产随意减免或处置的;
(5)、未按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担保的;
(6)、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随意更改专项资金用途的;
(7)、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8)、授意设立帐外帐或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9)、村干部报酬、补贴超过标准的;
(10)、对上级或村监委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11)、其他违反农村财务管理行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会计负主要责任:
(1)、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予以报销的;
(2)、已收的村集体收入未及时入帐的;
(3)、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行为制止或纠正不力的;
(4)、发现村级财务收支有问题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
(5)、未按规定及时报帐的; 未建立组级财务的;
(6)、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出借或套用大额现金(10000元)的;
(7)、违规开设银行帐户,公款私存或者截留挪用公款的;
(8)、其他违反农村财务管理行为的。
3、监管责任。镇农业服务中心是农村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财务会计的辅导和农村财务的管理和监督。镇农业服务中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记帐员若将不符合本规定的发票入帐,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17年4月起开始执行,之前所发的相关文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与此文件有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