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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南渡中队、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渡分局、各行政村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南渡集镇流动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南渡集镇流动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工作方案
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常政规[2017]2号)等法规及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努力建立食品摊贩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南渡集镇流动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工作的方案:
一、明确场地。流动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主要集中于:1、南渡桥南中心街南渡中桥南侧30米地带。2、南渡农贸市场西大门两侧约50米地带。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由城管中队对该场地进行集中安排经营位置,若有变动,需服从城管中队按实际情况调配。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流动食品摊贩进入指定的集中场地经营,经营时段为每天凌晨的5:00至上午8:30。
二、登记备案。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向城管中队提交相应的信息和材料进行申请,并填写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和提供户籍或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城管中队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应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的信息上报镇食安办进行备案。
三、公示监督。镇政府根据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制发格式
统一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卡上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
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四、公开承诺。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经营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经营规定:
(一)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 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
6、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7、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加工经营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的餐饮服务;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3、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4、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5、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污染。
六、部门职责。(一)城管中队对食品摊贩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属于本部
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1、溧阳市食品摊贩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
2、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1
备案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摊位性质
□个人 □单位(单位名称: )
本次登记属于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
经营品种
□销售预包装食品 □销售散装食品
□干点 □湿点 □其他(请注明 )
经营地点
食品从业人员
人员总数 人
体检人员数 人
原料采购
□集中统一配送 □自行分散采购
主要设施设备
□冰箱/冰柜 □清洗设施设备 □食品防污染设施□其他(请注明 )
提交的文件、证明
□户籍或居住证明(复印件);
□摊主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食品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其他(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溧阳市食品摊贩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
填 写 要 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求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表中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的括弧中注明具体内容。
4、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有摊主签名。
5、本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镇政府留存。
附件2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确保本摊位食品卫生,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卫生检查制度。
三、保证具备食品安全的卫生设施和环境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保证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索证索票,做好验收记录,建立食品购销台账,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五、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对本摊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管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六、服从市政公共改建,对调整或取消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不享受相关补偿的权利。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