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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化工生产企业在关闭过程中做到“安全关闭、平稳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印发《溧阳市安全关闭化工生产企业操作规范》,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4日
溧阳市安全关闭化工生产企业操作规范
当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镇区正在大力推进化工生产企业关闭工作,为确保我市化工生产企业在关闭过程中做到“安全关闭、平稳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按照《溧阳市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溧政发〔2017〕51号)文件要求,为确保专项行动期间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关闭、平稳关闭”,坚决防止在关闭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工作。严格落实关闭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关闭工作的实施,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镇区应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或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关闭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一律不得进行系统拆除等工作。
二、操作规程
(一)关闭准备阶段
每个拟关闭企业作出关闭决定后,应全面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原、辅材料以及半成品、成品的库存盘点和登记造册。
2.绘制厂区总平面图及地下隐蔽工程(含地下管线、埋地式储槽、阴沟等,下同)布置图。
3.编制关闭实施方案,报所在镇区审核。
4.属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表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以下简称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拆除,由市经信局报常州市“禁化武办”,经常州市“禁化武办”现场核实后报省“禁化武办”批准。
5.承担拆除化工生产设备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拆除资质,应与被拆除设备单位签订安全拆除设备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应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关闭实施阶段
企业应严格按照经镇区审核通过的关闭实施方案,具体实施装置停产(停车)、系统置换及清洗,直至所有装置的安全拆除。
1.企业在拆除设备前,必须将生产设备、管道、水真空泵、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吸收装置内积存的废水、残液进行分类收集装桶或收集至原有废水收集池内。
2.化工残渣、污水处理污泥、化工原料包装容器(袋)等均属危险固废,必须按特性分类收集。
3.严禁用水冲洗设备和生产场地,如确实需要,冲洗水必须进入污水收集池。
4.拆除的设备以及废水、残液收集桶、原料(成品)桶严禁露天存放,防止雨淋形成二次污染;废水收集池须采用遮盖措施,防止雨水进入。
5.设置防晒、防流失、防渗透、防雨淋的危险固废临时堆放场(点)。
6.所有废水、残液、危险固废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转移前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并做好委托处理、转移登记、交接台账,严禁随意排放或倾倒。
7.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作业前交底,作业人员还需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8.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固废必须严格按规范进行处置。
9.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
10.涉及特种设备报废或转移的,企业应报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或转移手续。
11.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省禁化武办批准的处置方案,在监督下处置监控化学品。
12.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拟关闭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做好剧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制定剧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13.企业在实施关闭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库存产品、半成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各镇区和市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关闭结束阶段
企业必须按下列要求做好关闭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并一式三份,一份上报所属镇区,一份上报市“263”专项行动办公室。
1.按照《关停搬迁化工企业需保留资料建议目录》收集整理关闭企业有关资料,建立完善的关闭企业档案。
2.按照《溧阳市关闭(变更)化工生产企业档案》格式和要求,整理成册(一企一册)、集中归档,以备检查验收。
对于处置时不易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化工生产企业的关闭,各镇区可结合实际,简化操作流程和要求。
三、工作分工
1.企业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编制关闭实施方案,全面负责关闭工作的组织实施。必须对安全关闭负总责,做好关闭实施阶段的安全保障工作。
2.各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责任,严格按照“减化”工作要求,对拟关闭的企业应逐厂告知、确认,并切实加强企业关闭期间的跟踪检查。
3.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深入企业,加强指导。市经信部门应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限期关闭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环保、安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具体指导各企业严格执行安全关闭操作规程。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指导企业生产设备拆除工作,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指导企业有毒有害废弃物清除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企业特种设备报废和转移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配合,确保企业安全关闭、平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