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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我市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创新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方式,根据《2017年溧阳市18项重点工程(工作)》(溧委发〔201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发放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 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职责是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及申请、受理、审查、评价、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是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兑现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全市有研发经费支出的企业,重点支持智能电网、汽车及零部件、农牧与饲料机械、动力电池等四大主导产业。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溧阳市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
2. 主要在高新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及服务业务;
3. 与开展合作或委托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用于企业向经认定的研发机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高校、科研院所等非关联单位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以下服务:
1. 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2. 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
3. 购买新技术、新产品;
4. 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等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及发放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 信息公开: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通知;
2. 申请受理:在规定的申报时间,由市科技局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3.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请企业资格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 专家评价: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对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5. 汇总确定:根据材料审查及专家评价意见,市科技局与财政局确定拟发放企业;
6. 立项公示: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对科技创新券发放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7. 组织发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科技局统一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十条 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溧阳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合同书或协议书等;
6、发票、付款凭证等;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每张面额为5万元,有效期为1年,按规定使用。
第五章 资金兑现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于次年度联合发布科技创新券兑现通知,持有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购买科技服务后可申请兑现,兑现比例为企业当年开展研发活动所购买科技服务实际支出的20%,每个企业在创新券发放额度内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兑现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 溧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书;
2. 科技创新券;
3. 合同书或协议书等;
4. 发票、付款凭证等;
5.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活动专项审计报告;
6.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对企业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兑现额度。没有兑现的科技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补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备案,每张编号唯一且与持券企业对应,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对违反规定及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科技局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创新券申请;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