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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加强对科技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的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批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决算;
(三)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五)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应当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投向计划和年度预算建议;
(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六)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及市科技工作的年度计划,制定相应的方案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和领域等在当年度各类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科技项目配套经费、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奖补资金、产学研合作经费、科技政策兑现经费、重大科技活动经费、知识产权经费、科普经费、计划管理费及其他因工作需要而设立的政策经费等组成。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用于科技研发类、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类和其他类市级科技计划。
科技项目配套经费用于支持国家、省、常州市下达的且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科技项目。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奖补资金用于市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项目或建设的补助及绩效考评奖励。
产学研合作经费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与高校院所开展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项目、研发机构建设。
科技政策兑现经费用于兑现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科技局文件中的有关政策及批准的其它奖励、补助等。
重大科技活动经费用于保障重大科技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知识产权经费用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
科普经费用于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的奖励和科普工作的开展。
计划管理费用于市科技局为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项目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开发中心负责具体管理使用。
其他因工作需要而设立的政策经费用于因科技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各项活动,重大事项一事一议。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科技研发类
围绕全市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农业现代化、生态环境、民生工程等工业、农业、社会事业方面的研发,以取得技术突破为目标,培育重点目标产品,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积极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
第十一条 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类
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建设相关科技创新平台;以加快技术转移转化为目标,建设相关科技服务平台;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为目标,建设相关科技创业平台;不断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建设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 其他类
科技合作,集聚国际国内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强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一批科技合作项目,建设一批合作机构和合作基地。
人才培养,加强科技队伍建设,突出创新人才培育,注重杰出人才和科技型企业家的培养。
其他因工作需要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计划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立项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下达等程序。
第十四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并公布。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程序等评审办法。按照评审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实际要求,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下达。市科技局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安排,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共同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将拟立项项目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镇(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六章 计划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市财政局备案。
如出现项目不能实施或无法完成需终止或撤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九条 实行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计划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对项目经费进行决算或审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经镇(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重大项目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专项审计报告;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材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经费专账(或登记台账)或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擅自修改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四)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五)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结题、终止、撤销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八章 其他类经费开支范围及流程
第二十五条 其他类经费用于:科技项目配套经费、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奖补资金、产学研合作经费、科技政策兑现经费、重大科技活动经费、知识产权经费、科普经费、计划管理费及其他因工作需要而设立的政策经费。
第二十六条 其他类用于奖励、补助资金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当年情况制定方案,经过通知申报、自主申报、汇总研究等程序后,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共同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拨款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项目确定后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科技拨款总额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专账核算(或设立登记台账)、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实施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