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区)财政所(分局)、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预算法》、《税收征管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 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1.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按代收税款的5%支付。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二)委托代征
1.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代征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
2.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3.委托市零星税源代征工作办公室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零散税款,按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及零散税款,手续费结算比例与国税部门保持一致,按代征税费的5%支付手续费(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对于专项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按相关具体文件规定执行。
三、“三代”管理
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地税部门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相关规定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地税部门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地税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应对代征单位进行资格审定。受托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的有关条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税部门应与受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签订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由地税部门集中报送财政部门统一备案(委托代征协议书原件一份)。
(三)财政部门对报备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地税部门纠正,并按规定的“三代”范围和支付比例重新签订协议。凡协议未按规定重新签订并报备的“三代”税款手续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
四、“三代”手续费预算及拨付管理
(一)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按照实际征收情况于次年支付,地税部门依据上年度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按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入下年度财政项目预算。
(二)地税部门对于扣缴义务人有申领手续不齐、资料不全、未列入备案名单、重复申请和超过时效等情形的,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代征税款或按规定未及时入库的,地税部门不予受理手续费结算申请。
(三)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委托代征的税种不予结算手续费。
(四)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三代”税款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结算。
(五)财政、地税、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对在申领、拨付“三代”税款手续费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同时,要加强与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沟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单位和个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
溧阳市财政局 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