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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试点村: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34号),以及《关于加快实施2016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的通知》(溧财农〔2016〕39号)文件精神,要求所有建设项目需在5月底建成,市财政、农工办将提前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为此,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具体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督促加快推进试点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一)各镇财政所(分局)要认真履行乡镇就近就地监管职责,加强扶持项目资金的监管检查;
(二)各镇农经部门指导好试点村健全项目资金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试点村项目规范实施,督促项目实施进度。
二、为了做好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配合好第三方验收,根据财政报账制要求,对各类项目的验收资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
1.招投标资料(招投标公告、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
3.竣工图纸;
4.工程决算;
5.工程建设前中后图片;
6.甲乙双方竣工验收资料;
7.工程发票;
8.付款凭证(非现金);
9.相关财务明细账及凭证。
(二)机械设备购置类(没享受国家农机补贴):
1.镇政府批准书(即申请经镇政府同意盖章,下同);
2.机械采购、安装协议(合同);
3.机械质保书;
4.发票;
5.付款凭证(非现金);
(三)土地流转类:
1.土地流转清单;
2.土地流转合同;
3.付款凭证。
(四)混合经营类(参股形式):
1.镇政府批准书;
2.被参股方的经营证书;
3.被参股方(农村合作组织、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在合作参股前的资产评估报告(有由资质的第三方提供);
4.协议(含分红、参股期限、退股形式);
5.付款凭证。
(五)购置物业类:
2.购置协议(合同);
3.付款凭证(非现金);
4.土地、房产证书(如需延期提供,需提供买卖双方的书面说明资料),另余项目资金的20%,待证书到位后再予拨付。
溧阳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