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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民政厅、财政所:
为认真落实军人优待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与照顾,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第443号令)的规定,对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户籍在本市、且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经审核确定,你镇第三季度符合条件共751人(其中新增6人、减员12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60元,另补发第三季度757人,每人每月90元,补发金额204390元,现下拨你镇经费共计1916670。增减人员名单附后,请各镇按要求及时打卡发放。
溧阳市民政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