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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和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常民优﹝2017﹞7号、常财社﹝2017﹞45号、常民优﹝2017﹞11号、常民优﹝2017﹞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抚理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从2017年10月1日起,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从2017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标准参照基数依据常州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为准(调整后标准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三、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三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3165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532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899元。
四、从2017年10月1日起,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发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60元。
五、 从2017年10月1日起,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六、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开支。
附件:1、溧阳市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2、溧阳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3、溧阳市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4、溧阳市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