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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32/2017-0003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司发〔2017〕31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2017-08-25 发布日期:2017-09-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的通知
溧司发〔2017〕31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街道)司法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7〕31号)精神,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成立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市局成立诊断检查鉴别工作领导小组和诊断检查鉴别结果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工作。

(一)建立诊断检查鉴别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建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法制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司法所长或分管副所长, 社区矫正工作科副科长1名,相关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1名,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1名,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或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学专家为组员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专家一案一聘),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诊断检查鉴别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工作科,社区矫正工作科副科长任主任,具体负责鉴别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诊断检查鉴别结果的复核领导小组

市局建立由局长为组长,市卫计局分管局长、市局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社区矫正工作科、法制部门负责人,相关司法所长, 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或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学专家为组员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复核小组(专家一案一聘),负责对诊断、检查情况的复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工作科,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任主任,具体负责鉴别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操作流程

(一)规范实施诊断检查鉴别工作

1、司法所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市局。市局提前5个工作日向相关医院出具《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委托书》。

2、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持《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委托书》到指定医院接受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时,市局矫正工作科及司法所应指派执法工作者到场负责协调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保证人、监护人应当协助。

3、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因严重疾病不能到指定医院接受病情诊断的,市局矫正工作科可以协调专家以适当方式诊断。

4、诊断检查鉴别工作,与接受诊断检查鉴别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二)规范诊断检查鉴别结果的复核和使用

1、诊断检查鉴别结果复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情况的复核,市局根据复核小组意见提出是否收监执行建议。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完成后,市局根据鉴别小组意见提出是否收监执行建议。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市局应依法向相关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2、市局对委托医院作出的诊断、检查结果有疑义的,应与委托医院沟通。认为需要进行再次诊断、检查的,应组织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到其他的指定医院进行再次诊断、检查,再次诊断、检查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及其家属对诊断、检查或鉴别结果有疑义的,应当向常州市司法局提出诊断、检查或鉴别复核,该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3、除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外,市局应在社区矫正中心及相关司法所公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结果以及原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等。

三、明确工作要求

1、各镇(街道)司法所要高度重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所长或分管所长要积极参与鉴别小组的工作。

2、各镇(街道)司法所要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档案管理工作,对具体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要做到“一案一档”,司法所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具体情况,向矫正工作科上报诊断检查鉴别工作领导小组中专职社工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名单。

3、各镇(街道)司法所按规定要求辖区内保外就医罪犯每3个月应当自行到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并向司法所提交医学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附件:《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7〕31号)


                           

                                溧阳市司法局 

                               2017年 8月25日

苏司通〔2017〕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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