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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等12位举办者:
你们向我局申报的《溧阳市阳光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材料)等相关资料,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章程草案、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进行了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要求。经研究,我局同意由宋永新、谈永斌、彭富根、于忠群、周腊梅、周勇、戴志良、徐新斌、王琴娥、张建全、崔滇、王俊举办成立溧阳市阳光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请你们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民政局的有关要求,于规定期限内向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溧阳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