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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常办发〔2014〕67号)和常州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常司发〔2016〕127号)的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司法局对司法所的主要管理职责
市司法局管理职责主要是:(1)对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负责司法所所长、副所长的任免、调整工作;(3)负责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招录、调整等管理工作;(4)负责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考核。
其他管理职责主要由所在镇(街道)行使,司法所人员待遇福利、办公业务用房、经费保障等仍按原渠道保持不变。
二、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
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戒人员的安置帮教和后续照管工作;(5)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街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所在镇(街道)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街道)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三、加强司法所人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1.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并实行“实名制”管理,政法专项编制不得挪用、违规占用,确保专编专用。
2.司法所所长、副所长的任免、调整,司法局应征求镇(街道)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镇(街道)认为司法所所长、副所长需要作出调整的,可向司法局提出调整建议。
3.镇(街道)因工作需要拟提拔或调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时,应事先征得司法局同意;经人社局认可的编外辅助人员需要招录或调整的,应向司法局备案。
4.招录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司法局应会同组织、编办、人社部门和当地镇(街道)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具备公务员身份,因工作需要拟调入司法所的人员,司法局应会同镇(街道)进行考察并提出任用意见。
5.司法局和各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司法所及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加强情况反馈,把双重管理落到实处。
6.新任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必须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原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逐步完成调整工作。
四、有关要求
市委政法委和市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司法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在组织推进、编制落实、人员招录、人事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司法所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把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溧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溧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阳市司法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