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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重复参保相关问题,根据省、市文件精神,通知如下:一、城乡各类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参保。年度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因就业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的费用不予退还。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已参加职工医保,但在职工医保等待期内无法享受职工医保相关待遇的参保人员,如处于城乡居民医保保险期内(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已参加职工医保,且可以正常使用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自职工医保正常使用的当月起,如处于城乡居民医保保险期内的,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3.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城乡居民医保保险期内,因参保人员原参加职工医保,但按规定停止享受职工医保相关待遇,又未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由参保人员持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出具的《职工医保参保情况告知书》向溧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提出恢复城乡居民医保的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二、相关要求1.社保中心会同合管办按月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效数据,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状态进行比对处理。社保中心及合管办需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对于“职工医保抽取的数据”及“城乡居民医保状态调整的数据”,都应准确长期保存,以供后期督查。2.社保中心、合管办应确保各自参保人员数据抽取的准确性,局信息中心应及时处理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业务数据需求。若因数据提供不准确导致后续处理错误,甚至引发投诉、纠纷等问题,由提供错误数据的单位负责处理。3.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错误,应当在发现问题的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由问题负责部门牵头,书面记录问题引发原因,处理措施,社保中心及合管办均需妥善保存问题的书面记录,供同类整改及后期督查。三、加快推进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参保人员数据实时共享。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