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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人社局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药品、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目录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12/2017-0001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社发〔2017〕39号 发布机构:人社局
产生日期:2017-05-11 发布日期:2017-05-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市人社局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药品、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目录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溧人社发〔2017〕39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卫计局《关于调整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溧人社发〔2016〕8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实时结算,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药品、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目录(下称“门特目录”)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的要求,经本市医疗专家评审,确定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特目录》。现将“2017版《门特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门诊药品、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应当符合《门特目录》内对应病种范围的规定。其特殊病种门诊用药不属于对应病种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三、恶性肿瘤、尿毒症两个病种,暂不设置相应的门特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其特殊病种门诊药品、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继续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的范围规定执行。
四、由市人社局定期组织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结合相关病种实际治疗需求,对新增药品进行集中评审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2017版《门特目录》
            2.《门特目录》审批表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3日

附件1 特殊病种目录20170510分病种.xls

附件2《门特目录》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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