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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社中心、地税分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95号)精神,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0.5%,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退。三、各镇(区)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各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溧阳市财政局、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报告。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溧阳市财政局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