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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2017年7月,我市公布2016年度溧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溧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由871元/月提高到988元/月。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由3356元提高到3797元,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本通知自2017年7月起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