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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溧阳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12/2017-0004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社发〔2017〕105号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
2017-11-27
发布日期:
2017-11-2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溧阳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溧人社发〔2017〕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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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常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第 25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2017年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065)。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80元。
二、生活护理费(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为:2389、1911、1433元。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我市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每月4777元标准执行。
五、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基数为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3616元。
六、本次调整自2017年7月1日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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