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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5号)和《常州市局关于切实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7]22号)精神,按照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申报溧阳市201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2016年后备资源更新成果。项目不得落在有条件建设区和允许建设区;不得与历年项目范围重叠;不得跨乡镇设立,不得化整为零。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应加强项目现场勘察工作,明确项目建设范围和实施内容,充分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实现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三者的统一。项目选择应充分尊重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意愿,并在项目区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召开项目区群众座谈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项目的规模要求:每个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地块数不得超过10块,每个地块新增耕地不小于0.5亩;土地整理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得小于60亩,新增耕地率原则上应在15%以上。项目位于丘陵山区的,山体坡度不得超过25度,并附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地形勘测报告和坡度勘测报告。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有防护作用的水利堤防及护堤地不得复垦。涉及开发内陆滩涂、沿海滩涂、废弃河流等的,需有权水利、海洋部门出具同意开发的证明。涉及林业、生态保护的,需相应附具林业、环保部门同意开发利用的意见。
(五)项目申报以村为单位,对镇、场圃、劳改农场等单位的后备资源,委托就近村委会申报,土地权属不变。各所受理村提出项目书面申请,经现场调查后,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填写《溧阳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申请表》,由所负责人和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土资源局。
(六)局受理各所上报的《溧阳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申请表》后,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对符合建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上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否则项目将取消。
二、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一)项目立项后,村委应立即展开地上附着物清点工作,并登记造册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所和镇分管领导应做好监督工作,应在村提供的附着物汇总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附着物清点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该项目的实施。
(二)村委必须安排对项目区地形地貌和水利设施等情况熟悉人员,配合局技术人员做好规划设计工作。规划设计工作完成后村委负责人必须在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后交局备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项目的推进实施,施工过程中村委必须积极配合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划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内容和调整施工范围;不得增加土方工程量和水利配套工程。
(四)村委要派专人积极配合国土资源所分管人员做好内业资料收集工作。主动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应做到矛盾不扩大、不上交。
三、项目后期管护要求
(一)项目竣工后,村委应及时安排群众种植农作物,没有种植农作物的项目将视为自动放弃项目验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村委负责。
(二)项目验收后村委应严格加强项目区内的耕地管理和后期管护,必须跟踪管理5年以上,发现在项目区种树木、苗木、花卉、开挖(鱼、蟹、虾)塘等不种植农作物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村委负责,镇政府应责令村委整改(必须无条件恢复到项目竣工时面貌)到位,以保证项目效益的长期发挥。
请各所对照《通知》要求,广泛宣传、认真组织调查摸底,积极申报,2018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前)。如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与耕地保护科联系。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