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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土地资源管理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土地资源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从事的土地资源管理事务和掌握的土地资源管理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国土资源局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土地资源管理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土地资源管理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八)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市政府网站(http://www.liyang.gov.cn);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
(四)局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制定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第一条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其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二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机关、政府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对拟公开的及息进行保密复审后,由分管领导终审后鉴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