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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要求,对2017年4 月1日后实施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已停止收取检定费。为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登记备案方式
1.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的要求,对照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填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到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科备案。联系电话:80998968
2.申报企业登录江苏省质监信息网,点击“计量监管系统”或直接进入“江苏省重点管理计量器具检定监督管理系统”,按要求注册用户。用户登录“系统”后,即将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要求在“系统”中申报计量检定。
四、凡未经登记备案的计量器具不予认定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不予免收检定费用。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1日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