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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溧阳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发布及时,资料真实。
三、工作职责
(一)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上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委各科室(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整理;
(二)各科室(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向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必须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工作要求;
(三)上报的信息可以提交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
四、工作程序与时限
(一)本单位需网上发布的内容,应及时报送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二)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科室(部门)上报信息及时进行审核。一般内容在2-3日内审核完毕,紧急内容在1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三)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内容,由专人负责及时在网上发布,一般内容在3日内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1日内上网发布。
溧阳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溧阳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使本委各科室(部门)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部门),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委办公室部署;
(二)委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部门)。
第十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溧阳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在政府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