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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医疗机构:
现将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常价医〔2017〕1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7日
抄送:市政府办。
常价医[2017]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