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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人民银行总、分行和常州中支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促进支行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纪检监察室统一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造成工作流于形式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搞“暗箱操作”的;
(四)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五)对群众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的;
(六)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二)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三)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四)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五)没有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
第七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和个人,按如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对职能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职能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和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实施责任追究职能部门的纪检监察室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如对追究结果持有异议,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