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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根据省粮食局《关于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开展2017年度溧阳市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销售店),由企业自愿申报,市“放心粮油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颁发证书和标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式投产(开业、运行)2年以上(按周年计算)。
(二)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信誉良好,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三)依法诚信经营,严把粮油产品加工、进货和销售关,加工、经营的粮油产品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加工企业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五)企业规模。按照评审要求,我市示范企业应达到以下规模:
1、示范加工企业
(1)稻谷加工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2)油脂精炼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2、示范销售店
营业面积(含库房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销售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
二、评选与监管
1、报名。由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个体)自愿申报,填写《溧阳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上报到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溧城镇燕山路98号,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2、评审。根据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的申报材料,由市“放心粮油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实地考察,择优推荐上报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3公示。根据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评审的结果,通过溧阳粮食网站、溧阳时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使评审、命名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4、授牌。由市“放心粮油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择时召开命名授牌大会,予以授牌。
5、监管。按照《溧阳市放心粮油监管考评实施办法》(见附件2)对示范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和年审。
三、实施步骤。
1、报名阶段(5月3日至6月30日)。申报企业于6月30日前将所需材料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2、评选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由市 “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进行初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溧阳粮食网站、溧阳时报等媒体公示。
3、授牌阶段(10月底前)。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召开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命名授牌大会,举行授牌仪式,宣布授牌决定,颁发牌匾和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1、《溧阳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2、《溧阳市放心粮油监管考评实施办法》
溧阳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溧阳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申报项目:示范加工企业 □
示范销售店 □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简介(500~1000字)
法定代表人承诺:
一、本企业保证所报送的各项材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二、本企业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确保产品(商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本企业保证遵守溧阳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期报送信息报表,参加年审。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手机
联系人
传 真
电子邮箱
网址
经济类型
投产、开业时间
年 月
生产能力
(吨/日)
2015年
2016年
营业面积
(平方米)
销售收入(万元)
职工人数(人)
利润总额(万元)
申报书附件(除第5项外均为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有□ 无□
2.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 有□ 无□
3.商标注册证书(加工企业) 有□ 无□
4.本年度或上年度溧阳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
或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加
工企业提供) 有□ 无□
5.上年度信息报表 有□ 无□
市粮食局会同成员单位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溧阳市放心粮油监管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监管考评办法适用于溧阳辖区内所有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示范店。
第二条 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示范企业和示范店的监管与考评,示范企业和示范店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89分为合格,60分-74分为基本合格。考评每年不少于2次,考评结果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对基本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期限内整改仍不能到位的要进行摘牌处理。
第四条 检查活动实行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自查的内容主要有:本单位粮油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产品质量、价格、计量、卫生情况;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粮油储存管理情况;运输情况等。
第五条 示范企业、示范店应在每季度末的前五天内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并如实编制《溧阳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有关情况自查表》,示范企业负责人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示范企业、示范店应加强对员工的荣誉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示范企业、示范店应逐级落实粮油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粮油流通各环节质量安全。
第八条 示范企业、示范店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统计台账,真实、准确、及时反映粮食购收、支、存等情况。台账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示范企业、示范店要落实严格的粮油产品入库检验制度。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建立《粮食质量档案》。经检验不合格的粮油不得采购、经营。不允许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条 示范企业、示范店要建立进货索证制度。采购每批次粮油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企业信息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追溯。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示范店要切实做好粮食储存工作。粮食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要落实《库存粮油货位卡》制度,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 粮食运输要符合规范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并有防尘、防雨雪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三条 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示范店的粮食包装应清洁、牢固、无破损,封口严密、结实,不撤漏;标签标识要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示范店销售的成品粮油要做到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 示范企业、示范店应落实计量衡器、检验仪器的检验鉴定制度。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示范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现的一周内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营业、作业环境卫生差;物品乱存、乱放的;
(二)工作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的;
(三)粮食堆放不整齐、超高堆放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未对照《溧阳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有关情况自查表》落实自查的;
(五)未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六)采购或供应的粮油未主动索取或者提供粮油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
(七)对采购或销售的粮食未进行质量检验的;
(八)粮油经营台账不规范的。
第十八条 示范企业、示范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不再符合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评审条件,授牌部门将取消示范企业资格:
(一)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有关资格并查实的;
(二)生产销售的粮油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没有市场准入标识的;
(三)故意不执行国家计量标准,存在克斤扣两的;
(四)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五)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六)采购、加工、销售粮食被污染的;
(七)被查实采购“三无”产品粮油行为的;
(八)与顾客发生争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
(十)未履行示范企业其他规定义务的;
第十九条 示范企业、示范店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不合理收费、接受馈赠、报酬等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