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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秋粮收购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市粮食收购市场规范有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收购数量相匹配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租借符合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合格的计量工具、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市粮食局依法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认定和发证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按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未经市粮食局许可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或靠租借他人证照,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坚决禁止;情节严重的,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市各国有粮库特别是托市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最低收购价政策,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主力军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作为、热情服务,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国家惠农政策有效贯彻落到实处。
三、社会粮食收购企业(个体)、粮食经纪人要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遵循市场经营规律和平等互利原则,维护售粮群众利益,诚实守信收购经营粮食,做到计量、计算准确,不损害售粮群众利益,不在经营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在经营单位中相互制谣、传谣,扰乱粮食收购市场,严禁强买强卖粮食。售粮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尽量了解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售粮后要向购粮者索取粮食收购凭证,并要求购粮者按照凭证格式填全相关信息,为预防发生售粮争议保留有效证据。
四、外市(县)粮食收购主体来我市收购粮食应当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分别到我市粮食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对开展代收代储业务的,应当签订正式合同,按规定向市粮食局报告粮食收购质量、数量和价格等有关情况,纳入委托企业的粮食经营和库存统计,并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五、所有从事粮食收购的主体应当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利益;要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它款项。对违反以上条款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六、所有从事粮食经营的主体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及时向市粮食局报送粮食购销、库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七、收购期间,市发改、市场监督管理、粮食等行政部门联合检查粮食收购市场,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许可证、营业执照、仓储设施、收购数量、质量、支付售粮款等情况进行检查;查处出租、出借许可资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掺杂使假、克扣斤两、向售粮者“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收购粮食质量、价格等及时进行跟踪,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事项。举报电话0519-87271803;87222825。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