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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风险分析
2.1 区域概况
2.2 地质构造与历史地震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组织体系
4.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4.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5 监测报告和预防行动
5.1 震情监视
5.2 地震预防行动
6 应急响应
6.1 震情速报
6.2 灾情收集与报告
6.3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4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7 后期处置
7.1 恢复重建
7.2 总结
8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8.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9 应急准备
9.1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9.2 指挥平台建设
9.3 应急物资与资金准备
9.4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
9.5 基础设施保障
9.6 宣传、培训与演练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责任奖惩
10.4 预案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增强处置地震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溧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及毗邻地区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及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是一般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
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溧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各镇(区)政府、村(社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市相关部门及地震后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单位有关应急预案等组成。
2 地震风险分析
我市位于北纬31°1'-31°4',东经119°08'-119°36',地处长江三角洲,东临宜兴,北与金坛、句容毗邻,西与溧水、高淳接壤,南与安徽郎溪、广德交界。国土面积1535平方公里,辖10个镇(区),总人口78.99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9人。境内有低山、丘陵、平原圩区等多种地貌类型,地势南、西、北三面较高,腹部与东部较平。南部为低山区,山势较为陡峭;西北部为丘陵区,岗峦起伏连绵;腹部自西向东地势平坦,为平原圩区。
我市位于长江中下游——南黄海地震带,受多期构造运动影响,形成了复杂的构造格局。辖区内有三条主要的活动断裂:茅山东侧断裂、南渡——金坛断裂和南京——溧阳断裂,其中规模最大的一条就是茅山东侧断裂。历史上溧阳发生过多次地震,其中1974年、1979年分别发生过5.5级和6.0级两次破坏性地震,特别是1979年的6.0级地震,是建国以来我省陆地上发生的最大地震,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年来,我市小震不断,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间,共发生地震12次,其中最大震级2.5级。2012年、2013年,溧阳连续两年被列入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2006年以来被列入全国地震重点防御区。全市抗震设防基本烈度为7度。
地震灾害按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市行政区域内或毗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行政区域内或毗邻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行政区域内或毗邻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行政区域内或毗邻地区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响应。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家、省或常州市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部署下,组织开展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时,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和响应等级一览表(国家预案标准)
地 震
灾 害
等 级
初判指标
分级标准
响应
等级
发生在我市或毗邻地区地震震级
死亡(含失踪)人数或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6.0级以上
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Ⅰ级
重 大
5.0级以上,
6.0级以下
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Ⅱ级
较 大
4.0级以上,
5.0级以下
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Ⅲ级
一 般
3.0级以上,
4.0级以下
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Ⅳ级
当地震灾害发生后,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市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镇(区)政府、村(社区)组成。
4.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1)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响应时
指 挥 长: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市长、其他相关副市长和市人武部负责同志。
(2)启动Ⅳ级响应时
指 挥 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地震工作副主任和市地震局、市应急办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地震局、应急办、发改委、住建委、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林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文广体局、卫生局、审计局、安监局、旅游局、粮食局、城管局、民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外事办、台办、侨办、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供销合作总社,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海关溧阳办事处、溧阳地震台、市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宁杭铁路溧阳站、宁杭铁路瓦屋山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
4.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指挥一般地震灾害抗震救灾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在上级地震部门指导下,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调整、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工作方案。
(3)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和指导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4)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和协调市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生命搜救、伤员救护、灾民安置、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灾害监测预警、维护社会治安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了解掌握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向省或常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6)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开展抗震救灾宣传。
(7)协调驻溧部队和外地来溧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8)核实灾情,组织拨付灾区急需的物资、资金和装备。
(9)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各类生活物资的供应;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抗震救灾。
(10)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4.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局,由市地震局和市应急办联合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地震工作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和市应急办主任共同担任。
主要职责:
(1)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2)根据地震趋势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3)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和抗震救灾情况等信息,分析发展趋势,了解灾区抗震救灾需要,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4)做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协调联络工作,收集汇总工作情况。
(5)负责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件、简报和各类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审核新闻宣传稿件。
(6)做好外来应急救援队伍的联络、协调工作。
(7)负责办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4.1.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工作组工作预案。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人武部
参加单位:市住建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地震局、城管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
职责:
市人武部制定实施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民兵预备役、协调驻军参加抗震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城管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等部门迅速组织公安、城管、消防、武警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携带救援工具装备,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和抢救被掩埋人员。
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等部门,组织调用大型吊车、挖掘机等装备参与现场救援工作。
市地震局提供地震影响范围和强余震信息。
(2)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参加单位:市经信局、环保局、农林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
职 责:
市卫生局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设立临时急救医疗站,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统筹、转移、分流重伤员到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积极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市卫生局、农林局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卫生防疫和死亡动物等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
市经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为医疗救护工作所需药品、器械提供保障,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医疗安全。
市卫生局、环保局做好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3)灾民安置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委、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广体局、旅游局、粮食局、城管局、民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供销合作总社。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救济,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组织受灾群众生活物资的调运、发放。鼓励受灾群众投亲靠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市民政局、公安局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市教育局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学生心理抚慰等工作,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住建委、文广体局、教育局、旅游局、民防局等单位,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其他临时安置场所,用于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市城管局负责灾民安置点卫生保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经信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织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调配,并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活动板房和简易房,保障灾区群众正常生活。
市发改委、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4)工程抢险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参加单位:市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文广体局、卫生局、旅游局、民防局、质监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宁杭铁路溧阳站、宁杭铁路瓦屋山站。
市住建委、教育局、文广体局、卫生局、旅游局等单位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宾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开展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对房屋安全情况进行分类,设置标识。
市交通运输局、宁杭铁路溧阳站、宁杭铁路瓦屋山站等单位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河道等交通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援队伍和车辆通行。
市住建委、水利(水务)局、文广体局抢修燃气、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和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市供电公司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和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启用应急通信系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架设临时专用线路,恢复正常通信和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市民防局、质监局组织对民防工程、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和抢修排危。
(5)地震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地震局
参加单位:溧阳地震台
市地震局、溧阳地震台负责协助上级地震部门监视震情发展,全力做好余震防范;抢修和维护地震监测设施设备。
(6)次生灾害应对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气象局、消防大队。
市科技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好地震引起的各种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
市环保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放射性、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监测,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火灾、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防控,会同水利(水务)局等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检查监测,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和预防预警,对强余震和强降雨引发的滑坡、地面塌陷、滚石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对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视情向指挥部提出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建议。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7)治安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司法局、市武警中队。
市公安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谣言传播事件。在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治安巡逻;对重要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救灾车辆的正常通行。
市公安局、武警中队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
市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8)社会动员组
参加单位:市红十字会、团市委。
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向社会公布紧缺救灾物资需求,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团市委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抢险救灾。
(9)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牵头单位:市外事办
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市商务局、旅游局、侨办、台办、海关溧阳办事处。
市教育局、商务局、旅游局、外事办、侨办、台办等部门,做好在溧工作、生活、学习、旅游的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华侨的安置工作,协助受灾外资、台资、侨资企业处理相关事宜。
市外事办、公安局、海关溧阳办事处等部门做好境外救援人员、志愿者、新闻记者、救灾物资入境等相关工作。
(10)震害调查评估组
参加单位:市住建委、经信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林局、水利(水务)局、安监局、地震局。
市民政局、地震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环保局等部门,协助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市地震局在上级地震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
(11)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市应急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体局、市震局、外事办、台办,市科协。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地震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体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加强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市外事办、台办协助做好国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组织管理和服务。
市地震局、教育局、文广体局,市科协等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
(12)生产恢复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参加单位:市住建委、经信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林局、商务局、供销合作总社。
市科技局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针对性地提出科学合理的恢复重建、房屋修复、农业生产等工作的建议
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商务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行业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市民政局、住建委指导开展灾后住房恢复重建。
市环保局负责生产恢复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13)监察审计组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相关部门及人员抗震救灾履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使用,调查、核实和处理救灾违纪违规事件。
市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审计、监督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
4.2.1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响应时,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原则上现场指挥长由分管地震工作副市长担任,现场副指挥长由市人武部、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住建委、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卫生局、安监局、地震局、民防局、气象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市红十字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
4.2.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确定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和指挥灾区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救治转移、灾民疏散安置、工程抢险排险等工作。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8)指导和支持灾区政府做好次生灾害的防范处置工作。
(9)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重要任务。
5 震情监视和预防行动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地震观测信息的收集、处理,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组织震情会商,对全市宏观、微观等各类地震前兆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重大地震异常信息及时上报省、常州市地震局和市政府。
当省政府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地震预报后,市政府及时组织召开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1)进一步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宏观、前兆异常核实,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震情变化。
(2)组织对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编成配置和演练,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3)检查预报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督导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4)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油气管线、放射性、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监测和管理。
(5)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场所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6)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划定避震疏散路线,组织群众避震疏散。
(7)要求学校临时停课,停止开放公开场所和一切大型活动。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加大防震减灾宣传力度,向群众讲明震情形势和政府综合防御措施,强化防震抗震具体对策、地震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常识宣传。
(9)随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制定实施加强社会治安的措施方案,维护社会安定。
当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毗邻地区发生有感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根据省和常州市地震台网中心确定的地震三要素,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镇(区)政府和村(社区)迅速调查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民政局报告,并不断续报有关情况。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部门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政府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常州市政府和常州市地震局、民政局,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可越级报告灾情。
6.3.1响应启动
(1)当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和了解的灾情上报市政府和常州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响应的建议。
(2)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应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响应响应,先期组织开展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或常州市政府报告。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并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6.3.2先期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派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抢险救援力量和医疗救护力量,协调驻溧部队,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及时发布灾区交通管制等救灾命令,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高效有序。
(4)发动灾区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5)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6)组织力量抢修交通、水利、通信、电力、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在省启动Ⅰ级、Ⅱ级或常州市启动Ⅲ级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省或常州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6.3.3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省或常州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以下工作:
(1)搜救人员
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民兵预备役、驻溧部队、武警消防、公安民警等本地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挖掘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设备,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埋压人员。
组织当地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未困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组织医务人员、医疗队参加现场抢救、早期救治、设置现场医疗点接收与救治伤员;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视灾情组织救援车辆实施急救伤员的转移与治疗。组织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抚慰工作。
组织卫生防疫队伍,对灾区实施防病消毒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安置点,迅速调配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
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品,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在受灾地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
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创造条件适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根据需要组织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抢修基础设施
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灾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航道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对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广播电视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对灾区民用住房、学校和医院等公共场所开展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对房屋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5)加强现场监测
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向地震现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变化,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6)防御次生灾害
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
在重要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顺利通行。
(8)开展社会动员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者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根据需要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9)加强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溧事宜。
(10)新闻宣传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适时组织和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到灾区采访报道。
(11)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配合上级地震部门组织力量赴地震现场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并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3.4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省或常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应急期结束。
6.4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4.1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的镇(区)、村(社区)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程抢险和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现场后,配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4.2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常州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
(2)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6.4.3应急部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常州市政府或常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请求常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持。
6.4.4应急处置
根据灾情需要,适时派遣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进行救援。
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赶赴现场,对出现的受伤人员及时救治,重点做好灾区群众的心理抚慰工作;对灾区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实施防病消毒工作,防止出现传染疾病的暴发流行和突发卫生事件;加强水质检测,确保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准备,随时做好避难场所的启用和灾民的转移安置;调集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物资,防止因地震引发的市场混乱和生活必需品的紧缺,保障灾区正常的市场和生活秩序;组织遭受地震影响的学校和学生,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4)工程抢修组
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通信、电力、供排水、燃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开展破坏程度排查,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评估、鉴定和对受损的基础设施进行抢修。
向地震现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积极协调上级地震部门的支持和指导,组织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6)次生灾害防御组
加强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密切关注灾区气象变化,防范因余震和降雨引起的各类地质灾害;组织力量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水利设施开展险情排查和除险加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易燃易爆物质等受损情况的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协助灾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因地震而引发的盗窃、抢劫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严格查处地震谣言传播事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止出现各类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8)新闻宣传组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政府地震应急处置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出现的地震谣传和误传,及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途径进行辟谣;在机关、社区、学校、人员集中场所特别是在灾区,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方针政策、地震应急知识和地震、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的科普知识宣传,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做好群众的安抚工作。
(9)震害调查评估组
积极协调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和地震社会影响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4.5应急结束
在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应急期结束。
在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和指导下,市政府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并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工作总结并逐级上报。
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确定地震参数,查明有感地震影响范围,了解是否对当地造成灾情,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常州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对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市地震局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事发地开展现场调查核实。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地震局、教育局、文广体局,市科协等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工作,及时掌握社会舆情。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地震谣传事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地震局,同时通报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迅速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利用各种渠道,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尽快平息地震谣言,严防事态扩大。
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公安局、地震局追查谣传来源,公开处置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进一步传播,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市政府相关部门、市人武部、驻溧部队按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人员搜寻与救护、公安消防、工程抢险、医疗卫生救援、环境监测、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区)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市地震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地震局建立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市发改委、经信局、民政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药品器械和救援装备等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由政府财政分级予以保障。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支持。
市住建委、地震局、民防局、教育局、文广体局等部门,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规划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旷地因地制宜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敬老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及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通讯录并及时更新,建立卫星电话等无线通信模式,保证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体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经信局、电力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制定电力应急保障方案,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宁杭铁路溧阳站和瓦屋山站等部门协调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教育局、文广体局,市红十字会、科协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宣传防震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加民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开展地震应急培训,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
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众有感的地震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传,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毗邻地区:与溧阳市行政区域接壤的县(市、区)。
生命线工程:维系城镇与区域经济、社会功能的基础设施与工程系统。主要包括交通系统、供(排)水系统、输油系统、燃气系统、电力系统、通讯系统、水利工程等工程系统。
地震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区的破坏。
本预案有关数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常州市地震局备案。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镇(区)、各部门根据本预案和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一)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铁路、汽车站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四)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六)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物资,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溧阳市地震应急预案》(溧政办发〔2008〕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