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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8年常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常政发〔2018〕2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8〕53号)文件精神以及《溧阳市“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抓好我镇“散乱污”综合治理工作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溧城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7日
溧城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
溧城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8〕53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 年溧阳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溧政发〔2018〕13号)要求,根据溧阳市“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在全镇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深入贯彻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整治范围为:使用淘汰类设备的;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违法排污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散乱污”企业(作坊)。其中“散”是指:位于城区、中心镇区和撤并集镇的居民集中区及周边,未进驻工业集中区的小企业、小作坊以及低端低效、落后产能的企业;“乱是指”:手续不全,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工业集中区产业发展方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达标或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以及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等。
本方案整治具体涵盖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冶炼、化工、铸造、废塑料加工、木材石材加工、纺织印染、五金加工、畜禽养殖、废品回收、汽车维修、化工仓储、洗涤,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包装、地板 家具、涂装、船舶修造等行业。
三、整治措施和标准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建立政府牵头、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公众监督、企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在 2018年10月31日前依法整治取缔一批“散乱污”企业(作坊)。
(一)依法关停一批。对符合以下情形的,要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依法实施关停。
1、使用淘汰类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 年本)》等标准,坚决依法关停使用淘汰设备又不具备优化提升能力的企业(作坊)。
2、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全面依法关停无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且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对不符合产业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在工业聚集区且环境、安全问题严重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应依法关停。
3、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依法全面关停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重点拆除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
4、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全面依法关停无环保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小锅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且无法限期整改到位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5、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全面依法关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无法限期整改到位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二)改造规范一批。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管理粗放和相关手续不齐全,但不属于上述关停情形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作坊),组织实施治理改造,对产业链和城市生活中尚不可或缺的行业,要依据政策法规,因地制宜加强指导和引导,促使其健康有序发展。相关企业(作坊)完成治理改造后,经镇政府审核、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任务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安全隐患依然突出的,坚决依法关停。
四、责任分工
1、溧城镇负责实施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全面开展排查,制定整治清单,落实取缔、规范、治理任务。
2、镇纪委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进展缓慢、推诿扯皮、行动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3、镇“263”办公室负责牵头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编制工作方案,督查工作进度。
4、镇宣传科负责指导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5、镇安监环保办负责依法查处“散乱污”企业(作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6、镇建设办配合对“散乱污”企业(作坊)规划合法性以及各类建设审批手续进行审查。
7、镇财政所做好专项整治行动资金保障工作。
8、镇综治办负责对各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以及行政执法争议的调处。
9、镇农科站负责畜禽养殖行业核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巩固“禁养区”关闭成果,严防死灰复燃。
10、镇水利站对列入取缔关闭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协调水务部门依法实施断水措施。
11、市场监管局溧城分局配合查处企业无照经营、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对依法取缔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2、市城管局溧城中队配合对“散乱污”企业(作坊)建设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13、市国土局溧城国土所配合对“散乱污”企业(作坊)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14、城中、城南、清安派出所负责维护专项整治行动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干扰专项行动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散乱污”企业(作坊)进行立案查处。
15、市交通运输局溧城交管所配合行业核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6、市环保局溧城中队依法查处“散乱污”企业(作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5月30日至6月20日)
各村、社区要对照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 作用,组织对区域内的“散乱污”企业(作坊)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数量规模、类别、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排查结果实行一企一档,建立清单台账。集中排查摸底工作必须于6月20日之前全面完成,同时填报《溧城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调查表》(附件1),《溧城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清单》(附件2)。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镇“263”办公室。我镇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业务指导,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开展摸底工作。
第二阶段:综合整治阶段(6月 21日至 10月 21日)
按照整治标准,对“散乱污”企业(作坊)进行分类整治。要坚持立查立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严重污染环境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扣押等手段打击到位,涉嫌犯罪的要立即已送司法机关。存在本方案明确的使用淘汰类设备、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规划政策、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违法排污、存在安全隐患等5种情形的“散乱污”企业(作坊),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管理粗放和相关手续不齐全,但不属于上述关停情形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经过整治可以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作坊),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规范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间节点,实施精准治理,对于没有按时完成规范整治的企业要依法关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对使用淘汰设备、环境污染、无证无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等内容的整治行动。
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进度情况,报镇“263”办公室。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1月 1日至 11月 21日)
完成专项整治后开展总结验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11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并形成整治台账备查。市“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263”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等工作。村、社区是“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采取切实措施,快速推进实施。各部门要对照责任分工,加强调度指导,合力攻坚推进,确保“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联动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 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作坊)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以及环保、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要加强司法联动,对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供电、供水等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对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作坊)采取相应的停止或限制服务措施。
3、加强宣传引导。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通告,建立专项整治举报热线,在主要媒体公开,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持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4、坚持依法公开。专项整治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关停工作,对关停企业(作坊)实行公开公示。
5、严格督查考核。建立镇、村二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落实责任、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镇“263”办、“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村、社区整治进度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检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向镇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6、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和发挥各类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镇区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对已关闭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严防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依法关停整治一家。要建立健全厂房出租管理制度,重点规范企业证照申领、环保、安全等方面行为,切实强化源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