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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和宅基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村民自住房屋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村民建房原则
(一)集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曹山旅游度假区及其它规划用地控制区(见附件1)内严禁因分户或其它原因而申请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经鉴定属危房,且提供房屋鉴定报告或有效证明的,可申请按原址原高原面积要求进行翻建。
(二)集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曹山旅游度假区规划用地范围外积极引导村民建房向《溧阳市镇村布局规划(2015-2030)》确定的重点村、特色村和重点(特色)村三类优先发展村庄集中,村民可提出建房申请。对列入一般村的村庄及零星散户,允许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新增宅基地申请原则上引导向重点村、特色村和重点(特色)村;
(三)村民建房应按村庄规划实施建设,其建筑外观样式可套用《溧阳市村镇农民住宅方案图集》或委托专业单位设计,曹山旅游度假区规划用地范围以外、国道、省道、县道、1号旅游公路沿线两侧200米等重点区域范围内村民建房(见附件2),建筑外观方案须报上兴镇政府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村民异地新建住房,原核定拆除的住房必须自行拆除后方可施工,将退出的原有宅基地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五)列入近期征收计划的村庄,不允许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住房,原则上采用预拆迁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章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的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义务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符合政策且确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城乡规划、土地整治需要拆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四)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
(五)外地农业人口迁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同时承担该村村民相关义务,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需原籍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六)其它可以享受宅基地的。
1、家庭成员中的(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军校生除外);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服役5年以内)。
第六条 村民享受宅基地标准:每户(3人居含3人以下)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超3人的,每增加1人可增加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新建类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村民人均享受住宅建筑面积标准:集镇规划建成区及规划控制区内按50平方米控制;其他区域按60平方米控制。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3层以内,层高控制在3.3米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二)不符合城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的;
(三)己列入征收范围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划定的需要控制建设范围的;
(四)非法转让、出卖、出租、赠与宅基地、将宅基地改作生产经营商业活动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征收时已按有关规定补偿或安置的;
(六)外地农业户口虽然已迁入,但原宅基地未退还原籍集体经济组织或不履行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义务的;
(七)在集体土地性质范畴内一户多宅或还有其他闲置住宅的;
(八)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宅基地的。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
第九条 村民建房(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申请报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和四邻同意签字的意见表;对符合条件审批的若四邻有异议,须经民意调查,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同意签字后方可。
(二)初审。所在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按规定通过村民会议或村两委集体研究等程序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位置和层高等进行初审。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和建房情况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公示期满后由村委将申请人材料报建设服务中心和国土资源管理所。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在收到村委初审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所、城管中队、村民委员会现场踏勘,对照规划及宅基地用地要求进行审核,签署审查意见。对于不具备建设审批条件的,给予答复;具备建设审批条件,将审核情况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
(四)备案。公示1周无异议后,先由国土资源管理所核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再由建设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核发《江苏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 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报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五)放样与验收。申请人凭“两证”报村委准备开工的通知,国土资源管理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城管中队得到备案同意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委现场放样,申请人在放样后方可施工;建设过程中,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监督是否按审批内容施工,如发现违规,须及时制止并上报“四违”办。工程竣工后,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建房户申请以上部门进行联合验线、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材料,供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存档,作为今后不动产登记的必须证明。
第十条 申请报批材料
(一)个人向村委申请时需提供:书面申请书、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在册人员每页复印,另派出所盖户籍章),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新建除外)四邻意见表。
(二)经村民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领取《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审批表》、《溧阳市居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
(三)村委报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及国土资源管理所须提供上述(一)、(二)材料并附带村委会建房公示证明。
(四)危房改造建城区、经开区、曹山旅游度假区须提供房屋鉴定报告或有效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施工平面图、立面效果图。
第四章 相关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村民委员会及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城管中队、村民委员会联合完成村民建房审核工作及违规建房执法查处工作,并抽调专职人员成立巡查小组。纪检监察、公安、财政、水利、农林、环保、综治、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城管中队、村民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社区居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建房,由城管中队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上兴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兴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曹山旅游度假区、经开区内自然村
2、国道、省道、1号旅游公路200米内自然村
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4日
附件1
曹山旅游度假区、经开区内自然村
1、曹山旅游度假区
分界村、陈家村、上方村、中方村、胡家山村、北厂村、勤丰村、合兴村、上陶村、牛马塘村、姚河坝村、星斗村、王家冲村、上旺村、李家庄村、牛头山村
2、经开区
肖家、前村、后村、杨官、新塘、新元、陈家、程家棚村、高梅、将家、李家、后梅、傅家、高村、潮渚、晏家、杨溪闸
附件2
国道、省道、1号旅游公路200米内自然村
1号旅游公路沿线
吐祥村委:丁家场、上芳村、刘家边
汤桥村委:柿下、彭圩
毛家村委:周庄庵、神塘头、张家
余巷村委:姚家、余巷、石街头
祠堂村委:上宅里(1组、2组)、祠堂、交巷里、孟南、后吴、王家
竹林、经家岗
缪巷村委:岗下
104国道沿线
老河村委:小庄、姚东、姚西、浪家、下塘、老河、潘家
涧东村委:润东
步村村委:南桥、步村、后王、长头、洋河、泉水
新341省道沿线
老河村委:小庄、堰东
分界村委:塘公洼、江北、圩塘、西周、分界
陶村村委:凉亭、陶村(李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