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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社区),各局、办、中心,各条线部门:
现将《天目湖镇两大水库船舶管理和涵养水体渔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天目湖镇两大水库船舶管理和
涵养水体渔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沙河水库、大溪水库水体保护涉及的船舶管理和涵养水体渔业管理,提升天目湖水质,制定本办法。
一、船舶管理
(一)管理对象
沙河水库、大溪水库所有生产、管理用船舶。
(二)调度
1. 9座以上(含9座)船舶使用须经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使用;9人以下的船舶须经渔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使用。
2. 严禁公船私用,公船私借和擅自出船。
3. 渔业公司对9座以上(含9座)船舶使用的驾驶员、船舶类别、路线、事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进行登记备案、造册存档。
(三)维修
1. 船舶维修、保养需经驾驶员申请、渔业公司负责人审核后向水库管理处办公室报告,经水库管理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水库管理处负责人、镇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审核批准(500元以下的简单维修可经水库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如不按上述程序进行维修、保养,其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渔业公司应当建立船舶维修、保养档案,详细记录每只船舶的行驶、维修和保养情况。
2. 维修、保养完毕,由维修、保养施工方随即开具维修、保养清单,驾驶员审核签字、渔业公司负责人、镇分管领导认可和镇长(主任)签批同意,经镇财政结算中心进行非现金结算。
3. 若发现船舶维修、保养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燃料管理
1. 船舶燃料购买凭证必须是税务票据,且有驾驶员和渔业公司负责人等2人以上人员签字并经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入账。
2. 燃料使用须填写进出库单(一式两份),并经驾驶员和渔业公司负责人双方签字,每月底核对、汇总进出库数量,年底汇总签字存档。
3. 单位储存式加油的须经驾驶员申请(除首次加油除外,申请表必须附上一次加油使用明细),储油罐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加油。渔业公司和油罐储油管理人员分别记录油料进出库明细,双方每月底核对、汇总进出库数量,年底汇总签字存档。
(五)安全管理
1. 驾驶员必须服从水库管理处和渔业公司统一管理,船舶必须服从统一调度。
2.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准酒后开船,不准超载运行,不准恶劣天气行船,不准病船行驶,保证船舶安全行驶,对违法以上规定行船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3. 船舶不使用时,须停放在指定地点;驾驶员休假期间必须将船舶钥匙交回渔业公司。
4. 驾驶员按规定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和年审学习,做到不无故缺席。要增强安全意识,切实采取安全行船措施,确保行船安全。
5. 驾驶员有对船舶实施基本保养义务,自己动手实施小维修,勤清洗、勤润滑,保持船舶整洁,保证船况良好,保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涵养水体渔业管理
(一)鱼苗放养
1. 放养鱼苗总量、规格、品种按照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专家制定的方案实施,符合放养鱼苗品质标准。
2. 放养鱼苗企业经镇招标办公开招标确定。
3. 鱼苗放养须过磅、看磅、记录三人共同实施完成,明细单三人签字和三联单一并存档。鱼苗款支付凭证须三人经手签字并附鱼苗放养明细单复印件。
(二)成品鱼捕捞
1. 成品鱼捕捞方案报镇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 捕捞和其他用工方案报水库管理处批准,用工报酬支付凭证须附明细表(含用工对象、数量、事由等),并经经手人和渔业公司负责人签字。
3. 网箱鱼品须两人以上现场看护。
(三)成品鱼出售
1. 出售鱼品价格须经渔业公司制定方案报水库管理处和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2. 成品鱼出售现场须过磅、记帐、收款三分开,三方同时在现场。每天品鱼出售明细单要注明出售鱼品品种、数量、价格、金额,经手三人当场签字,收款三联单完整(按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要求使用财政监制专用收据),并交渔业公司负责人和管理处各一份,经手人存档一份。所收售鱼款当面点清交专人管理,大数额收款时二天交一次银行,小数额收款时可以三天交一次银行(鱼款缴入财政指定账户)。严禁两人以下人员出售鱼品,严禁网箱囤积外地鱼出售,严禁收取售鱼款不入账、售鱼款外借和私设“小金库”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追究责任。
3. 出售鱼款应与镇结算中心每月结算一次,并附成品鱼出售明细单和汇总表,汇总表须水库管理处负责人、渔业公司负责人签字,明细表须渔业公司三人以上经手人签字。
本办法涉及的支出报销必须执行《天目湖镇(区)镇级财政支出报销审批若干规定》(溧天管〔2017〕10号)精神。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意见、制度、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