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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国土资源管理,巩固矿产品综合整治成果,着力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矿产品生产运输秩序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15〕50号)、《市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溧政发〔2013〕9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矿山管理规范化。坚持“厂矿挂钩、资源自用”,严格实行定向供应。全面加强监管,规范化开采。严厉打击偷采盗采行为。
(二)企业生产规范化。矿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落实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确保无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立项、土地、环评等手续不全的轧石、筛石、洗石、晒土等加工点依法整治。
(三)车辆运输规范化。加强路面执法,所有矿产品运输车辆必须申领《矿产品运输通行证》,按规定线路和时间进行运输,无超限超载、抛洒滴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3月)
由镇山资站联合行政村、相关职能部门对涉矿企业(加工点)进行全面排摸。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组建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和目标要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
1、全面开展排查。对全镇矿山企业进行排查,督促企业规范开采。封死已关闭矿山进出通道,严厉打击偷采盗采行为。
2、实施清洁生产。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全面落实矿区道路场地硬化、道路洒水扬尘等环保措施,对未达到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3、规范运输秩序。从事矿产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通行证》,按划定的矿产品运输车辆准行线路及准行时间从事运输作业,矿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通行证》的运输车辆提供矿产品。对未经批准设立的码头依法整治。
4、全面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立项、土地、环评等手续不全的轧石、筛石、洗石、晒土等加工点,依法进行整治直至取缔。
(三)长效管理阶段(2018年7月后)
各村、各相关职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保持对矿产品管理的高压严管态势,通过建立健全长效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巩固提高集中整治阶段成果。
三、工作职责
镇矿产品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建立以镇人大主席陈秋平牵头负总责,政协工委主任蒋海清、党委副书记何伟国、副镇长杨建中等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领导责任体系。其中:晒土取土整治由陈秋平同志负责,轧石、筛石、洗石等加工点整治由蒋海清同志负责,运输车辆、码头整治由何伟国同志负责,矿山整治由杨建中同志负责,其他领域整治由各相关分管领导负责。
各村、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各尽其职,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属地村
属地村要成立以党组织书记为组长的矿产品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发现有非法偷采盗采和无证无照涉矿企业(加工点)生产经营的,及时制止并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拆除。
(二)镇派出所
负责查处非法使用火工品及其替代品行为,加强对偷采盗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做好无照无照涉矿企业(加工点)整治工作。
(三)镇山资站
负责做好偷采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配合做好无照无照涉矿企业(加工点)整治工作。
(四)镇国土所
负责查处并依法整治非法晒土取土点。配合做好无证无照涉矿企业(加工点)整治工作。
(五)镇环保中队
负责督促涉矿企业按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查处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涉矿企业(加工点)。负责做好无证无照涉矿企业(加工点)整治工作。
(六)镇交警中队
负责在禁行线路上设置相关禁令标志及必要的限高、限宽等防范措施。依法严肃查处非《通行证》车辆从事矿产品运输,或运输过程中存在超限超载、抛洒滴漏、不按规定线路和时间运输的矿产品车辆。
(七)镇交管所
负责取缔未经批准建设的码头,配合做好矿产品车辆整治工作。
(八)镇市场监管分局
配合查处无证无照矿产品加工点,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轧石厂等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九)镇安监办
负责对未分层分台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采石宕口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并组织整改验收。
(十)镇城管中队
负责做好违建、非法加工机组的拆除工作。
(十一)镇建设服务中心
负责做好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十二)镇供电所
负责对关闭矿山和非法矿产品加工点依法实施断电。
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