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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相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7号)和《中共溧阳市委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就稳步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揽,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分类有序推进,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保障。
(二)目标任务。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全镇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动态管理机制;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实现形式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作为特殊的经济组织,具有特别法人地位,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后,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净资产较多的村,原则上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登记为:“溧阳市埭头镇XX村(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其它村原则上成立村经济合作社,先明晰产权主体,确认成员身份,以此作为成员参与民主管理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依据,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溧阳市埭头镇XX村(组)集体经济合作社”。
现阶段,村级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组织登记证书,并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独立核算建账、刻制印章、税务登记等,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组织章程,并依据章程建立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治理结构。
(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村,可探索“政经分离”。对已撤村建居、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难以继续按照合作或股份合作机制运转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可探索集体经济组织退出机制。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溧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意见(试行)》(溧委办〔2015〕5号)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结合镇、村实际,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建立健全成员登记备案和动态调整机制。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和丧失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管理,并纳入市“三资三化”等信息平台管理。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成员身份一次性确认后应保持基本稳定。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或以财产继承的办法,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成员身份。
(四)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进行民主管理等权利外,还可以依照章程规定及成员或代表大会决定,享有生产生活服务、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优先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等权利。切实维护进入城镇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进一步拓宽村务公开渠道,实现“阳光村务”全覆盖,更好地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和民主监督权。
三、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扎实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二)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暂由村委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三)分类推进集体资产改革。对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抓好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村办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体农场);对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对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重点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健全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
(四)规范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深化基层(村居)“三资三化”专项提升行动,推行“农村会计服务站”代理记账,实现村级财务“监管分离”。推广网上结算系统,全面实现村级资金非现金结算。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认真开展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一)规范股权设置。经营性净资产较多的村,特别是经济发达村,要积极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全体成员,作为成员家庭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股权设置可设集体股和个人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个人股一般可设人口基本股和劳动贡献股两种。人口基本股,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按人口平等享有股份;劳动贡献股,主要根据村民在村的实际劳动年限,实行分期分级定档。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要着重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二)加强股权管理。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以户为单位,记载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社员股权证书。城市化地区,如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的固化管理,即一次性集中确认成员身份后,不再因家庭成员户籍、人口发生变化而调整股权。农业地区,或经营性净资产较少的村,可采用动态管理,即在一定时间内对生死、婚迁、身份变化等人群进行股权微调,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股权固化管理。股份持有人拥有股份享有占有、收益等权益,但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资产、退股提现。
(三)赋予集体资产股份多种权能。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成员的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具体办法。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严格控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动,有偿退出的可由本集体赎回。探索农民以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
(四)规范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健全市、镇统一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落实“应进必进”要求,实现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网络化,全流程公开透明。农村集体资产转让,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经市、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场交易。
五、多种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规定,规范运作,实行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不断提高集体资产运营质量,实现保值增值。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可通过参与土地整治,推动区域发展,实现强村富民。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创办集体合作农场,或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村集体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六、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村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考核。镇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行政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村书记要亲自挂帅,明确人员具体抓。建立市级指导协调、镇全面负责、村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工作推进。此项改革由镇农业服务中心牵头实施,民政、财政、国土、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措施,全力支持配合。镇、村将制定完善改革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加大资金投入,为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充实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力量配备,健全完善工作体制。
(三)加强政策支持。认真落实中央、省、常州市及溧阳市制定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政策。对进行股份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此种情况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创新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办法,加快构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逐步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
(四)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监督、指导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组织力量对改革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
(五)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和人员培训,让基层群众全面了解改革政策。结合各村实际,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方案须逐级审核并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要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关系,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妥善加以解决,防止少数人借改革之名侵占或瓜分集体资产,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埭头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中共埭头镇委员会 埭头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
附件
埭头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旺荣 镇长
副组长:施春俊 人大主席
成 员:何留庚 副镇长
史富波 副镇长、埭头村党委书记
狄建荣 纪委书记
俞春荣 组织委员、总工会主席
钱卫忠 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周和平 政法委员、前六村党总支书记
殷俊涛 党委秘书、政府秘书、团委书记
陈 杰 监察室主任
朱国方 财政所所长
杨福平 副主任科员、民政办主任
周全珍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周 刚 农业服务中心支部书记
史建武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宋 伟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史彩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
刘 琛 国土资源局上黄埭头中心局长
任勤华 市场监督管理局埭头分局局长
姜建春 埭头水利站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