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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溧城镇同图贸易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财政局、征收办、溧城镇联合拟定了《溧城镇同图贸易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已报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实施。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溧城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印
燕山新区同图贸易地块征地
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燕山新区同图贸易地块(以下简称同图贸易地块)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溧阳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溧政发[2012]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同图贸易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范围:东至城东大道、南至燕城大道、西至东泰路、北至金汇路(详见红线范围图)。
同图贸易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约2217平方米;土地面积3390平方米,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总户数1户。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组织实施单位为溧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同图贸易地块补偿安置实施时间:自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
第四条 房屋征收现场操作流程
(一)公告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腾空被征收安置房屋。
第五条 房屋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本地块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和土地使用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补偿人自行选择。
1、货币安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涉及非住宅用房的,按照非住宅房屋合法面积的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非住宅房涉及的土地,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地手续,并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其土地补偿费按同区域、同用途基准地价的60%结算。
2、土地使用权调换:被补偿人选择土地使用权调换的,在按货币安置标准结束后(不含土地补偿价格和货币安置奖励),再按所调换土地价格结算差价。
3、被征收补偿房屋重置价格和土地补偿标准
(1)工业厂房重置价格:570元∕㎡至940元∕㎡(详见溧建[2012]59号的相关规定),最终以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为准。
(2)工业用地基准价格:390元∕㎡(集体建设用地按照60%计算)。
(二)土地使用权调换及结算价格
调换土地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面积3400平方米。供地价格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工业用地出让供地标准确定。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按照国土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四)结算、交付流程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补偿人凭《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组织实施单位结算。
选择土地使用权调换的,被补偿人可先凭《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等有效证件到组织实施单位结算相关款项,待调换土地交付后,再凭调换土地付款凭证到组织实施单位结算土地差价。
第六条 搬迁相关的奖励、补偿标准
(一)签约奖励
1.工业、仓储用房:以被补偿人为奖励对象,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自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搬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奖励每平方米120元;11日-20日内签约的,奖励每平方米100元;21日-30日内签约的,奖励每平方米80元。
2.土地奖励:以被补偿人为奖励对象,以土地的合法使用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二)搬迁费按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搬迁奖励费
1.工业、仓储用房:以被补偿人为奖励对象,以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自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搬迁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出被补偿房屋的,奖励每平方米120元;61日-9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出被补偿房屋的,奖励每平方米100元;91日-12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出被补偿房屋的,奖励每平方米80元。
2.土地奖励;以被补偿人为奖励对象,以土地的合法使用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自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搬迁通知书)之日内6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出土地的,奖励每平方米120元;61日-9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出土地的,奖励每平方米100元;91日-12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出土地的,奖励每平方米80元。
(四)超过上述时间签约、搬迁让地的不再奖励。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
工业、仓储用地的各类房屋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6元、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被补偿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的6%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七)企业搬迁综合补偿
根据土地补偿价格的30%,房屋补偿价格的10%给予综合补贴。
(八)货币安置奖励
如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安置土地的,按照收回土地面积每亩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九)其他补贴
因房屋补偿安置造成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锅炉、工业设备等无法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可以继续使用的,按实际迁移费用,予以补偿。
第七条 搬迁过渡方式
搬迁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第八条 被补偿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安置,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法定期限届满后,被补偿人仍不履行义务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享受任何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