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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城镇关于印发《溧城镇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766/2018-0005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镇府发〔2018〕66号 发布机构:溧城镇
产生日期:2018-05-22 发布日期:2018-06-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城镇关于印发《溧城镇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溧城镇关于印发《溧城镇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溧镇府发〔20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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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部门);各村(社区):

    现将《溧城镇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溧城镇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镇政府,镇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各村(居)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书。具体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集体)土地、荒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二)镇、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等国有(集体)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托管、养护、租赁、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三)征收、征用、拆迁安置合同;

    (四)资产、资源的收储、收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六)政府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战略合作协议;(七)政府采购合同;

    (八)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等行政委托合同;

    (九)与有关单位签订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性协议等;

    (十)其他合同。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管理坚持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

    第五条   镇政府订立或者应当经镇政府批准订立的合同,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以及担保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三)负责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谈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四)组织合同文本法律审查;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处理以及调解、仲裁和应诉工作;

    (七)负责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案工作。

    (八)交办的其他事项。

    镇直属单位、村(居)订立的合同,由合同订立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单位以及订立合同的镇直属单位、村(居),统称合同承办部门。

    第六条    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合同的监督指导和备案管理工作。

    镇监察、财政、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直属单位、村(居)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订立、变更合同;

    (二)超越职权范围,进行承诺或者设立义务性规定;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各类担保或者参与企业经营;

    (四)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局、办、中心等)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变更政府合同;

    (五)将合同适用法律约定为境外国家、地区法律;

    (六)未经上级政府批准,将合同争议处理的管辖机构约定为境外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七)约定合同的内容、表述以外文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八)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八条   起草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担保、履行能力、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进行充分调查,

收集有关资料。

    涉及重大项目、对方当事人资信存疑、项目运营模式风险较高或者合同项目所涉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函请相关部门参与起草、论证。

    相关部门对合同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主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镇政府、镇直属单位、村(居)订立以及应当经镇政府批准订立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以请镇司法所或者聘请的法律顾问提前参与合同的起草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镇政府名义订立合同的,应当取得政府授权或者委托。

    第十三条 合同由订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需履行报批、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溧城镇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所有合同,需经主要领导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才能盖章。

    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一律由溧城镇人民政府的名义签订合同。特殊情况需由平台名义签订合同的,需经镇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合同履行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风险,减少损失。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拟订方案报镇政府进行处理:

     (一)不可抗力;

    (二)由于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政策调整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形,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包括合同履行主体、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实质性条款的,在授权同意的前提下,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就合同变更事项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镇政府、镇直属单位、村(居)一方主张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履行解除合同的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 合同出现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章 合同的备案和归档

    第十八条   镇政府、镇直属单位订立或者经批准订立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履行合同保管责任,并应当在合同订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镇党政办公室、财政所备案。

    合同备案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 10 日内向镇党政办公室、财政所补充报备。

    第十九条   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属于镇政府、镇直属单位订立或者经批准订立的合同,应当自合同履行完毕后 10 日内将下列材料进行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合同履行过程中订立的相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二)合同集体会商意见、会议纪要材料;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四)合同风险评估、第三方论证等材料;

    (五)相关审批材料;

    (六)合同履行台账;

    (七)合同争议处理情况记录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 10 年以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由任免机关、监察审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订立、变更政府合同未按本办法进行法律审查的;

    (二)未经集体会商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未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并造成损失的;

    (四)擅自放弃合同约定权益或者增设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六)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归档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八)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九)其他损害合法权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镇属国有投融资平台订立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政府合同,按照本办法管理,镇财政所统筹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年5月12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同管理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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