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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溧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5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溧政办发【2008】111号)同时废止。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溧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办事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现场指挥部
3.5 专业技术机构
4 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4.2 报告
4.3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分级响应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后期评估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通讯与交通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宣传教育
8 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常州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4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省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省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常州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常州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常州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常州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 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市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 ;或常州市城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我市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市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常州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1应急指挥机构
溧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卫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完善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工作;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报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开展相应的演习、演练、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水利(水务)局、市外办、市台办、常州海关驻溧阳办事处、市红十字会等。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制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市级各部门,各镇(区)人民政府,外地驻溧企事业单位以及驻溧部队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市委宣传部: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管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各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讯保障,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文化广电体育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市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消毒防疫工作,游客安抚、宣传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的研发,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和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落实封锁、控制、隔离等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并管理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配合各镇区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消毒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处置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垃圾、污水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消杀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防范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突发事件监测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信息数据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急性职业中毒突发事件调查处置。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水利(水务)局: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外办、市台办:负责为在我市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信息、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
常州海关驻溧阳办事处:负责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各镇(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市应急指挥部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3.4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领导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委派。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镇区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灾情疫情评估报告。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公安局等组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救治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常州海关驻溧阳办事处等组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对事发地开展的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市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人员疏散提供交通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常州海关驻溧阳办事处负责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传染病集中收治医院、有关综合医院、集中临床观察医院、急救医疗机构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物资供应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
应急资金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组成。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并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负责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保障和卫生防护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救助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市委宣传部牵头协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急办公室归口管理的原则,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5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3.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与支持。
3.5.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逐级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常州市政府和常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动态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视情况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接到其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并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按照市委宣传部牵头协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急办公室归口管理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常州市或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情况通报后,立即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5.2.1 市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政府报经常州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镇区、街道办、村(居)委会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市各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及时上报情况。
(6)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2.3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及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或送省专业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镇(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镇(区)防保机构负责对村级卫生室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常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5.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市级应急响应: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和资金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常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常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常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非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要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5.3.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级)的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非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3.4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的发生。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有针对性采取预防措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市场监督管理、经信、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稳定人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常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常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常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镇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视情况组建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及时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1.1 信息系统
建立覆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急救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医疗机构:依托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建立急救医疗站,并在条件较好的镇区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分站。
(2)传染病救治机构:加强市人民医院传染病区建设,提高传染病救治水平。
(3)职业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加强现有二级综合医院改造、建设,使其具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并重点加强急诊科(室)、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
7.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急队伍不少于2支,总人数50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医疗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卫生医务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7.1.7 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 通信与交通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市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或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应通过多渠道积极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5宣传教育
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各镇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规定报常州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常州市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镇区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