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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014143555/2018-0002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产生日期:2018-11-13 发布日期:2018-11-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溧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溧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3.1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3.2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

3.3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5.4物资储备

5.5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经费

5.6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7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江苏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溧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溧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级人民政府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⑶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在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包括:溧阳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燕山分院、市医疗急救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常州中心血站溧阳分站、各镇(区)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负责日常工作。
  3.2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人员变动适时组建和调整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以及现场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另行发文)。
  3.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
  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其中,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燕山分院、市医疗急救站、各镇(区)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常州中心血站溧阳分站负责应急采供血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响应和终止
  ⒋1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4.1.1响应启动
  ⑴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2响应行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一般事件(Ⅳ)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派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对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在上级卫计行政部门启动Ⅰ、Ⅱ、Ⅲ级响应时,应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并积极支持和配合上级医疗专家开展救援工作。在上级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前,及时开展一系列救援行动。
  4.2 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及指挥
  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事发现场设置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救援进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⑴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⑵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总。
  ⑶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⑷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⑸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卫生应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遇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及时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4.5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各医疗卫生机构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之间,以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医疗卫生应急急救机构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燕山分院、各镇(区)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我市指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急救机构。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
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队伍、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等)。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5.4 物资保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市发改委、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
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经费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市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其他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科技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等相关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公众参与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强化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按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下发。各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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