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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安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法规科。
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5日
溧阳市安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受其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案件承办单位),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讨论决定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案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章 案审会成员组成
第四条 案审会设5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案审会成员因职务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由接任者自然替补。
案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相对人是否确切;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确凿;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七)是否有滥用职权行为。
第六条 案审办负责案审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请召开案审会;
(二)对提交案审会审理的案件进行初审;
(三)提前1天将会议审理事项通知案审会委员,并全面真实地做好案审会会议记录,建立好案审会会议档案。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的范围:
(一)重大行政许可案件;
(二)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没收财物货值金额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拟作出减轻、不予处罚等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七)因行政相对人提出新的事由或听证需要重新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八)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对行政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作出延期、分期、减免缴纳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十)案件承办单位与审查科室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
(十一)其他案情复杂或者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初步办理完成后,应将案件办理情况3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并将报告及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
第九条 案件办理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案件办理的依据;
(五)拟处理建议;
(六)行政处罚案件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事实和理由;
(七)案件是否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建议;
(八)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请求及理由;
(九)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1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必要时,可以向案件承办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对初审时发现需要进行补充材料或补正的,案审办应在1日内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 案审办提出的补充材料、补正的意见、建议,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补证(正),完成后再次提交案审办审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会副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二条 对符合提交审理要求的案件,案审办应当及时向案审会副主任报告初审意见,提请案审会进行审理。
第十三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经案审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案审会成员不得无故缺席案件审理,因故不能出席的人员,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案审会审理提交的案件,由案审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案审会会议提议经案审会主任同意后,确定案审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案审办在会议召开1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和案件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参加案审会人员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单位介绍案情及拟处理建议;
(三)案审会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四)案审会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必要时,主持人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征求业务部门、技术人员,法律顾问、有关专家意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件审理记录中。
第十七条 案审会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准予许可;
(二)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
(三)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情形的,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四)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情形的,决定暂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五)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八)对行政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要求延期、分期、减免缴纳罚款请求的,以予准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同意;
(九)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十)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十一)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材料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单位在接到行政相对人对拟作决定案件的陈述申辩后,应在5日内对申辩事实及理由进行核实,并报案审办复核;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在当日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审案办。
案审办应当在3日内完成申辩事实和理由的复核,对可能影响原处理决定的,应及时报请案审会重新审理。
对符合听证要求的申请,案审办应依法组织听证;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及时报请案审会重新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案审会重新审理,并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改变原行政处理决定。
(一)行政相对人提出新的事由,需要变更原决定的;
(二)上级作出纠正决定或责成自行纠正的;
(三)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依法达成行政复议调解协议后作变更的;
(四)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作变更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的。
第二十条 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等案件,经审委员主任同意,可以采用公开方式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案件审查、审理期间,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会议内容,不得泄露行政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案审会议后3日内形成审理记录,经与会的委员确认签字,存入执法案卷。可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一并存入案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期间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