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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常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工贸行业专业委员会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安〔2018〕29号)要求,现制定了《溧阳市工贸行业专业委员会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溧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溧阳市工贸行业专业委员会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常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工贸行业专业委员会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安〔2018〕29号)要求,制订我市工贸行业专业委员会大检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检查相结合,通过全面检查、严格执法、重点整治,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压降事故总量,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达到“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工贸行业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再排查再检查。各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要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金属冶炼、冶金煤气、涉氨制冷、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工贸企业继续进行再排查、再检查,认真核实统计企业数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进一步健全监管台账。
(二)检查重点内容。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开展检查。
1、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示;是否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是否存在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问题;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等。
2、金属冶炼和冶金煤气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考核合格等。
3、涉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4、粉尘涉爆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等。
5、非煤矿山企业:是否采用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等。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1日前)。各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会成员单位要根据辖区内重点企业特点,进一步明确督查检查重点,确定检查企业。
(二)检查督查阶段(8月31日至10月8日)。工贸专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大检查要求部署及细化的工作方案,在督促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检查。
(三)联合督查阶段(10月8日-10月25日)。工贸专委会成员单位根据《溧阳市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由市工贸专委办组织牵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查。
工贸专委会成员单位结合各自部门职责拟定检查企业名单,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其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3;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表见附件4。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地区的重大问题联合执法;对违法企业进行曝光。检查累计汇总情况由工贸专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报表”(附件1)分别于9月23日、10月23日前分两次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各镇(区)安委办和市工贸专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认真组织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二)强化检查执法,提高监管实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内部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各地要把大检查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提升年”等活动结合起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镇(区)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与监督作用。要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大检查的良好氛围。要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
联系人:杨一超,联系电话:87037605。
附件:1、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报表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3、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表
4、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表
附件1
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地区/
(行业部门)
行业部门组织
开展检查督查情况
隐患排查情况
实施处罚情况
组成检查督查组
参加检查督查人数
检查督查企事业单位和场所
排查事故隐患总数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总数
已完成整改隐患总数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
公开
曝光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资格
关闭非法违法企业
处罚罚款
个
人
家
起
万元
附件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执法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地址):
序号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情况
1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2
工贸企业应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3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5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7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其他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注:本表的第1、2、3项检查项目,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检查时发现问题,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
附件3
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检查类别
执法结果
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二),第九十九条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同上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防火措施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粉尘清扫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附件4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
类别
安全
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高温熔融金属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煤气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