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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7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溧市监案字〔2018〕054号
生产不合格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案
溧阳市吉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蒋金海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合格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11.22吨,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4月10日
溧市监案字〔2018〕100号
经营无食品标签的铁罐桶装野山笋案
溧阳市天目湖鱼香农家土菜馆
何瑞
当事人经营无食品标签的铁罐桶装野山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无食品标签的33桶(10kg/桶)铁罐装野山笋;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处罚款18000元,合计罚没款18012元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