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溧市监案字〔2018〕120号
销售假药案
沈杏娟
当事人销售假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9月4日
溧市监案字〔2018〕121号
张振龙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9月6日
溧市监案字〔2018〕122号
周锡妹
溧市监案字〔2018〕125号
被抽检的药品不合格案
溧阳药业有限公司
周永泉
当事人销售的“快胃片”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药品“重量差异”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快胃片”药品27盒;2、没收违法所得615元;3、处违法销售“快胃片”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1075元。合计人民币169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9月5日
溧市监案字〔2018〕126号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溧阳市殷桥骨伤科医院
张正文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依据《理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曼特诺多项尿液分析试纸条3盒、press型施莱一次性末梢采血器3盒、华鸿一次性使用无菌采血针1盒;2、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9月4日
溧市监案字〔2018〕130号
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案
溧阳市戴埠康阳酒坊
姚春平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许可证擅自从事白酒生产
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80元,处罚款2500元,合计罚没3280元上缴国库。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