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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溧市监案字〔2018〕150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案
溧阳市宋财法日用百货店
宋财法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
溧市监案字〔2018〕153号
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溧阳市戴埠红五星副食超市
姜荣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56元;2、并处罚款500元,合计罚没856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
溧市监案字〔2018〕154号
销售不合格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案
溧阳市溧城宋刚电瓶车经营部
宋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五十五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违反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计人民币6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没共计人民币69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
溧市监案字〔2018〕155号
制作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月饼案
溧阳市上兴金陵面包店
陈永庆
当事人擅自制作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月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虚假标示标签的盒包装月饼35盒、散装月饼105块,没收月饼标签65张,没收月饼塑料包装100只;2、没收违法所得147元,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147.5元,上缴国库。
溧市监案字〔2018〕156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期仍进行食品生产案
溧阳市天目湖伍员山食品有限公司
史志明
当事人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仍进行食品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板栗200斤,白糖50斤,乙二胺四乙酸纳13袋(1kg/袋),(以上原料已监督企业进行销毁);真空包装机1台,塑料大盆2个。2、处罚款80000元,上缴国库。
溧市监案字〔2018〕157号
销售假药案
陈璐
当事人销售假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及七十五条,当事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
溧市监案字〔2018〕158号
张晶晶
溧市监案字〔2018〕159号
李许芳
溧市监案字〔2018〕160号
芮自立
溧市监案字〔2018〕161号
杨波
溧市监案字〔2018〕162号
张春业
溧市监案字〔2018〕163号
李谈韵
溧市监案字〔2018〕164号
黄薇
溧市监案字〔2018〕165号
汤龑
溧市监案字〔2018〕166号
陈燕
溧市监案字〔2018〕167号
徐浩东
溧市监案字〔2018〕168号
徐静燕
溧市监案字〔2018〕169号
李鹏
溧市监案字〔2018〕170号
吕倩
溧市监案字〔2018〕171号
肖瑶
溧市监案字〔2018〕172号
仲建国
溧市监案字〔2018〕173号
周小伟
溧市监案字〔2018〕174号
生产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溧阳市百富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刘俊芳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块50000块;2、罚款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
溧市监案字〔2018〕175号
在淘宝网店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案
汤正栋
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的“金桂蜂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90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
溧市监罚字〔2018〕177号
在食品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案
赵小红
当事人在食品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者赵小红作出如下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