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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2月份)
索 引 号:014143686/2018-0009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2018-12-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2月份)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溧市监案字〔2018〕182号

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钢材案

溧阳市万达金属冷拔有限公司

 

张小西

当事人生产的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检测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生产的28.09吨拆船板热钆再生钢筋;2、并处罚款106742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

 

溧市监案字〔2018〕186号

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案

江苏华能墙材有限公司

 

 

华云鹤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烧结多孔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处罚款人民币22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98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499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

 

溧市监案字〔2018〕188号

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混凝土普通砖案

溧阳市腾睿建材有限公司

 

 

刘松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99.4元,并处罚款16490.1元,合计罚没17489.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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