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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溧阳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溧阳市规划局
2018年4月11日
溧阳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溧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制定、组织起草、修改、意见征求、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向社会公布、报送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局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
本局因内部管理需要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不属于本局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是局规范性文件的主管科室,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制定、督办;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参与起草。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法律语言审修;
(四)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五)规范性文件发布、上报、备案、汇编;
(六)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
第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业务科室(单位),根据内容单独或者联合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
联合起草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可以推选或者局领导指定牵头科室,牵头科室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第六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相关科室(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主动申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科负责每年10月份在全局范围内征集本局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具体申报和征集要求另行制定),拟定下一年度的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审议或者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印发执行。
需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由政策法规科按规定统一组织上报。
第七条 起草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起草本局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征求局系统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还应当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认真汇总和研究,提出采信与否的意见和理由。有关部门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科室应当进行协调,不能协商解决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主要意见采信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政策法规科应参与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征询意见等工作。
第八条 涉及重大事项或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本局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科应当在起草阶段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视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起草科室完成起草后,应当将下列材料(含电子文本)移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每条内容前应当注明要旨,每条内容后应当附有“依据和参考依据”,包括起草该条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外地相关立法或者制度的对应条款。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起草文件的背景、调研论证情况,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和解决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以及采纳处理的情况。
(三)制定依据,包括起草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参考资料,包括为制定文件进行调研、论证等形成的有关基础资料。
(五)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的时间、单位,提出意见的单位和条数,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
(六)起草科室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超越本局法定职权;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
(三)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
(四)是否妥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机关的意见;
(五)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六)是否使用法律语言,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政策法规科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制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起草科室作出说明、提供依据、协助工作的,起草科室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和办理。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做出重大调整修改的,政策法规科应当会同起草科室组织征求局系统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经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应当报分管领导同意,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由政策法规科在会上作合法性审查说明。未经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发布施行。
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由政策法规科按照局发文程序办理,经局主要领导签发;局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的,由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科室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局发文程序办理,经局主要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下,局主要领导可以委托分管领导签署发布。
本局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按年度统一编制文号,编号方式为“溧规[年度]XX号”。
第十三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依法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十三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15日内,由政策法规科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局办公室和起草科室协助提供备案报送材料,协助完成备案审查意见的处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说明等有关情况的,办公室和起草科室应当协助政策法规科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以及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政策法规科应当组织起草科室对其实施情况予以全面评估。规范性文件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需对规范性文件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的;
(二)人大、政协或者司法机关建议进行评估的;
(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建议进行评估的;
(四)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
(五)按照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要求需进行评估的。
根据上位法变动或者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一致;
(二)合理性评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适当,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
(三)协调性评估:与上级及同级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完善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六)规范性评估: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七)实施效果评估: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应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是否保留、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由政策法规科组织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和服务代表参加;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评估方法、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信息,并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的主要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动情况、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各方意见及解决办法等内容,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简化评估程序。
评估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或者废止和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适时组织对本局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每隔2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本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
(二)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相抵触的,或者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已作调整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清理的情形。
清理结果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本局为主办机关的,该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本局为协办机关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向本局书面征求意见、需要本局进行会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相关文件统一由办公室签收、登记,报局领导批办,确定办理科室(单位)。相关文件一般由政策法规科牵头主办,其他相关科室(单位)协办。根据办理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另行确定主办科室。
(二)各协办科室的意见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名,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主办科室。主办科室应当全面汇总整理各协办科室意见,拟定本局意见。
(三)相关文件的批办领导对本局意见进行审核后予以签发,或对来文进行会签。各方面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未能协调解决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本局意见经签发,或相关文件经会签后,由局办公室反馈给规范性文件制定(主办)机关,并按机关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总、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溧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