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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溧阳市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371/2018-0003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规发[2018]72号
发布机构:
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18-09-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溧阳市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溧规发[20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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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溧阳市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溧阳市规划局
2018年9月18日
溧阳市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溧阳市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工作,保障溧阳市规划综合管理智慧平台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溧阳市规划局综合管理智慧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是指在溧阳市城乡规划各项业务一体化管理过程中,支撑和保障溧阳市城乡规划各项业务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管理标准、管理流程及各类电子数据、软件系统和硬件网络的统称。
第三条
溧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涉及过程留痕与结果存档的各项业务工作,已纳入智慧平台的,必须在智慧平台中运行;尚未纳入智慧平台的,在经过后续系统建设可以纳入平台运行的,自建设完成起在智慧平台中运行,具体包括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监督、政务办公、规划测绘保障等工作。从事上述工作并接入智慧平台的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局信息管理督查科负责局规划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化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局信息管理督查科及信息中心负责智慧平台建设与应用服务,信息数据和技术支持服务。局相关科室负责开展信息数据生成、数据管理、智慧平台应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五条 局
信息管理督查科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经征求意见并上报批准发布后,作为局城乡规划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和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的依据。
第六条 局
信息管理督查科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开展工作,并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评估机制。
第三章 电子数据管理
第七条
电子数据分为空间基础数据、规划编研数据、规划管理数据及公文档案等数据。
空间基础数据是指基础地形、正射影像、数字高程、城市三维、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建设现状用地、工程地质、水文等数据。
规划编研数据是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研究、村庄规划等数据。
规划管理数据是指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规划行政许可、规划核实、规划监督等数据。
公文档案数据是指公文处理等相关数据。
第八条
电子数据管理应遵循标准统一、准确规范、集成现势、安全可靠的原则,属于保密范畴的电子数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局相关科室、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制订职责范围内相关业务电子数据标准,并会同局信息管理督查科组织标准的论证及颁布。
第十条
电子档案是追溯规划管理活动合法合规的支撑性材料,电子档案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档案规定。
第十一条
局相关科室、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制度、标准和流程生产电子数据,并按要求汇交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
电子数据集中存储于局信息中心,具体由信息中心负责各类电子数据的整理、入库、集成、存储、质检、发布、备份、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局相关科室、单位和个人应对其生产或提交的电子数据质量负责,在数据汇交前按职责组织自查,局信息中心负责在数据汇交时按职责开展质量复检工作。局信息管理督查科会同局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智慧平台中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局信息管理督查科负责质量检查情况定期汇总及通报。
第十四条 局
信息中心应按照信息安全数据分类等级对电子数据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的数据应用服务。局相关科室、单位和个人应按其工作职责和权限调用相关电子数据、使用相关数据分析应用成果。数据应用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涉密数据的使用应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市
相关部门可通过制定双方或多方协议,在满足保密要求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利用共享交换平台等平台使用或查询数据中心的电子数据。局相关科室和单位按职责负责对外提供数据的审核和发布,局信息中心负责对接技术支持。
第四章 软件系统管理
第十六条 局
信息管理督查科根据规划管理工作需求,按照局城乡规划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局科室和单位,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和要求,对智慧平台进行研发、升级和完善,局信息管理督查科负责具体的技术支持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局相关科室、单位和个人应遵照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流程,按各自业务管理职责和权限使用智慧平台。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按规定应在智慧平台中办理的规划管理各项业务工作必须在智慧平台中运行。
第十八条
在智慧平台使用过程中,局相关科室因业务需要,向局信息管理督查科提出智慧平台修改或完善建议。局信息管理督查科应定期汇总上述建议,提出改进方案,经征求意见并上报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开展智慧平台的修改和实施。
第十九条 局
信息管理督查科结合需求制定年度智慧平台应用培训计划,纳入全局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在智慧平台使用过程中,局相关科室、单位或个人因操作失误等原因,涉及管理标准或核心内容的,应以部门名义提出书面说明经上报批准后,报局信息管理督查科处置。
第二十一条 局
信息管理督查科应组织开展智慧平台稳定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智慧平台的稳定、安全、保密、有效运行。如智慧平台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发现人应及时反馈至局信息管理督查科,局信息管理督查科应及时处理故障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及窗口负责智慧平台对外提供服务的业务指导,局信息管理督查科负责提供技术服务与保障,并定期检查和总结对外服务情况。
第五章 基础软硬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资金来源,基础软硬件管理遵循计划安排、集中采购、分类使用、做好维护、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基础软硬件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局信息中心做好采购选型技术支撑工作,局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局
信息管理督查科应对全局基础软硬件采购和使用进行统一规划,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有关责任科室和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计算机设备软、硬件维护保障工作,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备份重要数据,及时报修并建立维保台账。
第六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局内网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管理、扩展、升级和日常运行维护,保障局内网的安全、快速和畅通,各连网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网络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局
信息中心负责接入局内网内的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及多功能网关等网络设备的技术标准制定和发布,所有连接到局内网的网络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接入局内网的单位和计算机,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网络接入,接入网络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接入单位承担。信息中心对接入局内网的计算机进行准入审查并做好IP地址的分配登记和管理。接入的网络必须与外部网络有效地隔离,不允许直接连接其他单位的网络或互联网。
第二十九条
局内网网络设备一旦配置、安装、调试和正式运行后,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设备挪动、端口更换或内外网混接。局各接入部门的网络专管员应做好网络设备的管理或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
严禁在内网上使用无线路由器、无线上网卡,未经允许,不得对内网计算机进行拆卸、系统安装等操作。
第七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部数据应经过杀毒等技术处理方可进入数据中心,任何人不得超权限下载、拷贝或其他方式输出数据。局信息中心应对重要数据定期备份,并采取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入口、出口安全。对外单位或人员提供电子数据的,应依法履行有关手续,经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三十二条 局
信息中心应采取技术手段,加强智慧平台的日常检测和运行监控,保障智慧平台的安全、可靠运行。接入智慧平台的信息系统应由系统建设主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部门重点岗位人员应当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离职离岗前应进行离岗检查。在委托外部协作单位及个人开展数据处理、平台开发、日常运维、档案扫描等工作时,委托主体应与外部协作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安排专人管理,记录服务过程,并建立检查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机房安全工作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建立机房出入登记、日常巡检、手机值班等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置机房隐患和设备故障,保障机房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十五条
局内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信息中心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技术,保障局内网网络安全。
第三十六条
接入局内网的终端须接受统一的管理和检查。个人终端使用软件及应用系统应设置安全密码并定期更换,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计算机及其它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离开时应锁定电脑。禁止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使用工作人员计算机。密钥锁、移动终端等设备的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设备及其登录口令安全。
第三十七条
有关责任科室应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及处置预案,报局信息管理督查科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修订完善。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应由责任部门和单位先期处置,报局信息管理督查科后,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事后应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防止类似安全事件再次发生。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局信息管理督查科负责对信息化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按要求进行情况通报及上报。
第三十九条
对未按相关数据标准或未在规定数据生产工具中生产相关电子数据以及未按相关要求对进入智慧平台中的电子数据进行质检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造成后果较轻的,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电子数据进行无意毁损、丢失的个人,责成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恢复,对蓄意篡改、毁损、丢失的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智慧平台使用过程中,对未按照制度、标准、流程等使用的科室、单位或个人,造成后果较轻的,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造成后果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智慧平台技术保障部门按照局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系统开发、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过失或故意造成涉密数据泄密,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智慧平台中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黑客程序或者恶意破坏系统、网络安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智慧平台中传播、散布违法乱纪言论、不健康信息、谣言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信息管理督查科和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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