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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溧阳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371/2018-0003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规发〔2018〕74号
发布机构:
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18-09-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溧阳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溧规发〔20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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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溧阳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溧阳市规划局
2018年9月19日
溧阳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监督检查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包括经营类项目、工业类项目二类,其中经营类项目包括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及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类项目以及位于上述范围外的旅游休闲类项目。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本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出具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拟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改善城乡空间景观。
第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配建指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建设时序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
溧阳市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特殊地区的规划条件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策划方案提出其他强制性和引导性规划要素。
第七条 出具规划条件时,应遵守相应类型的程序要求:
(一)、经营类项目(房地产类)
1、国土部门出具的函(包括拟出让地块及相邻地块的现状地籍资料、拟出让地块用地范围等纸质和dwg格式电子文件带坐标);
2、现场踏勘;
3、依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划条件;
4、必要时,应编制策划方案及日照影响分析等作为编制规划条件的技术基础支撑;
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征求住建、教育、水利、文广体、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
6、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公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决定是否进行公示;
7、按有关程序签发规划条件。
(二)、经营类项目(旅游休闲类)
1、国土部门出具的函(包括拟出让地块及相邻地块的现状地籍资料、拟出让地块用地范围等纸质和dwg格式电子文件带坐标);
2、现场踏勘;
3、依据经市政府审批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编制规划条件,同时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作为规划条件附件;
4、按有关程序签发规划条件。
(三)、工业类项目
1、国土部门或者属地政府出具的函(包括拟出让地块及相邻地块的现状地籍资料、拟出让地块用地范围等纸质和dwg格式电子文件带坐标);
2、现场踏勘;
3、依据《溧阳市工业产业园区布局规划(2015-2030)》,城市、镇总体规划,结合《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出具规划条件;
4、不符合《溧阳市工业产业园区布局规划(2015-2030)》要求的工业类项目,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非工业集中区企业用地评审的意见>的通知》溧政办发﹝2017﹞2号文件要求、溧阳市土地收储委员会收储工作会议纪要等出具规划条件;
5、按有关程序签发规划条件。
第八条 规划条件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类项目包括规划条件文书及附图;
(二)工业类项目规划条件成果可简化为图表合一的形式;
特殊地区的规划条件宜增加其他强制性和引导性规划要素附图。
第九条 规划条件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或分割出让的,应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条 规划条件出具后,本局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成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出具和变更规划条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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