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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溧阳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溧阳市规划局
2018年10月17日
溧阳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第五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地段城市设计、游休闲养生地段的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包括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是指导下层次城市设计的重要依据。
地段城市设计包括中心城区及镇区以内的特殊地区和一般地区,是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的依据。
游休闲养生地段的城市设计包括中心城区及镇区以外的城市设计,是指导旅游休闲养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
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城市风貌、景观视廊、天际线、山水景观、公共空间、环境艺术、夜景照明、街道空间、建筑高度、色彩、第五立面等要素或系统进行的专项城市设计。
第七条 特殊地区城市设计规划范围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结合自然地理界线;
(二) 结合行政区划界线;
(三) 结合路网格局;
(四) 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界线。
第八条 特殊地区城市设计是对集中体现城市(镇)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景观价值、特定空间意图的地区编制的城市设计,应根据上位规划和设计的要求,确定地区空间形态和空间景观结构,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公共空间功能,对空间景观要素进行设计,并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功能布局。明确地区发展定位,完善功能结构,优化空间形态,提出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
(二)景观风貌。保护山水自然共生关系,明确景观节点、标志建筑、视线廊道,提出天际线控制引导要求。
(三)交通组织。优化道路系统、设施布局,组织各类交通流线和停车设施,确定地块出入口设置,结合公共空间组织慢行交通系统,确定空中连廊和地下通廊宽度、标高及建筑预留接口要求。
(四)公共空间。组织公共空间系统,明确广场、公园、观景平台等公共空间的位置、规模,提出公共空间设计引导要求。
(五)界面控制。明确街道界面、滨水界面、沿山界面、公共空间界面的控制要求。
(六)建筑控制。明确建筑组合、首层、高度、体量、退线、贴线率、面宽的控制要求,提出建筑风格、材料、装饰、屋顶形式的引导要求。
(七)建筑色彩。按照《溧阳市城市色彩规划》要求,依据地区所处城市色彩控制分区(色彩重点控制区、色彩多样鼓励区、色彩一般控制区),明确建筑色彩风格及色谱控制。
(八)环境设施。提出广告标识、公共艺术、街道家具、地面铺装、植栽配置、无障碍设施等环境设施的引导要求。
(九)夜景照明。依据《溧阳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所划分照明区域(韵味古城、魅力尚城、活力新城),明确建筑照明方式及照明等级。
(十)地下空间。提出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开发规模、功能布局,合理组织地下空间交通流线,对地下空间的环境、步行系统、出入口、竖向联系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十一)市政设施。确定市政设施位置、尺度,对市政设施、管线的隐蔽和美化提出引导要求。
(十二)海绵城市。依据《溧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落实地区所处海绵城市建设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九条 特殊地区城市设计的成果应当包括城市设计方案和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设计导则应依据城市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提炼设计控制要点,明确强制性要求和引导性建议,
以图则的形式,将设计控制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
第十条 一般地区城市设计内容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也可以单独编制地段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 旅游休闲养生地段的城市设计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注重对低丘缓坡资源高质量的建设利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选择区位条件好、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要求、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低丘缓坡进行开发建设。
(二)设计。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结合低丘缓坡地形地貌特征,合理确定开发建设规模和布局,严禁削峰填谷、大开大挖等严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建设用地布局应依山顺势、错落有致、间距适宜,实行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建设模式。
第十二条 专项城市设计应提出需要纳入相应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并明确控制引导要求。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特殊地区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总体城市设计、特殊地区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第十四条 总体城市设计、特殊地区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征求相关部门、街镇及公众意见。 游休闲养生地段的城市设计应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确保方案符合生态、水利、农林、土地等方面要求,并提交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报市政府同意,并作为下一步开展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十五条 总体城市设计、特殊地区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报送审批前,应依法对城市设计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总体城市设计、特殊地区城市设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总体城市设计报批稿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前应附意见征询及采纳情况;根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总体城市设计、特殊地区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设立总体城市设计专门章节。城市(镇)总体规划已完成编制并获批准的,可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组织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并在规划修编时纳入。
第十九条 特殊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特殊地区在编制或修改控规时,应同时编制城市设计,并将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城市设计一般地区在编制和修改控规时,应设立城市设计专门章节,并落实总体城市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城市设计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城市设计控制和引导要求尚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可根据城市设计列入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溧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