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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溧阳市规划测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溧阳市规划局
2018年11月15日溧阳市规划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溧阳市规划测绘管理,规范规划测绘市场秩序,促进规划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规划测绘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测绘成果使用与国家测绘基准相联系的坐标系统与高程基准。执行国家、行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第四条 本局负责组织实施下列规划测绘项目:
(一)建立与更新城市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辅助更新与维护常州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CZCORS);
(二)测制与更新1:500、1:1000、1:5000、1:10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城市建设现状用地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进行城市大比例尺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建立与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五)对城市地下空间(包括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信息进行调查测绘,更新城市地下空间信息数据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六)编制与更新本市城乡空间发展相关的地图(集、册)和电子地图;
(七)建设与更新城市空间三维数据库,逐步建立三维数字城市展示平台;
(八)建筑面积测量;
(九)日照测量、市政工程测量;
(十)城乡规划定线与拔地测量、规划监督测量、竣工测量等工程测量;
(十一)其他规划测绘项目。
第五条 本局负责全市规划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拟订本市规划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本市规划测绘年度计划项目;
(三)会同有关机构制定规划测绘规范及标准;
(四)统筹规划测绘动态更新管理;
(五)检查和监督测绘成果质量;
(六)集成和管理规划测绘成果电子数据;
(七)管理规划测绘行业和科技进步等。
第六条 本局应会同有关机构组织编制本市规划测绘中长期规划,经专家论证后,由本局发布并作为规划测绘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测绘指令性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依据。
第七条 根据本市规划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本局年度工作任务,我局制定本市规划测绘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
第八条 测绘单位根据任务书要求编制项目技术设计书,市级规划测绘指令性项目的技术设计书经局审核后作为作业依据。
第九条 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市级指令性项目和非常规指令性项目任务书应通过由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技术设计书应通过由局组织的技术评审。
第十条 局组织对市级项目进行中间成果检查。未通过中间成果检查的项目,测绘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并申请重新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后续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 市级项目完成后,测绘单位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我局组织专家和用户参与项目验收,具备条件的项目应进行项目科技鉴定。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对预算在100万元以上指令性项目逐步推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规划测绘指令性项目应在本局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管理和跟踪机制,从项目立项到项目验收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全市1:500、1:1000、1:5000、1:10000基础地形图、航空影像、卫星影像、城市建设现状用地、地下综合管线由局负责统一更新。
第十五条 大比例尺地形图更新除完成常规更新外,测绘单位应依据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需要,对地形图进行现势更新或补测。
第十六条 建立全市三维数字城市模型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城市三维数据生产除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外,测绘单位应根据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需要进行城市三维建筑建模。
第十七条 局信息管理督查科应当根据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需求,对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及地下空间测绘下达指令性工作计划,对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的现势性。
第十八条 市级规划测绘指令性项目在通过局里组织的质量检查和项目验收后,测绘单位应及时向局里汇交所有成果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原则上,汇交应在项目验收一个月内完成。全市范围内所有测绘成果的电子文件应按照入库格式要求,以在线或定期方式移交我局信息中心集中入库。
第十九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对提交的规划测绘成果进行整理、储存,并按照相应的权限提供使用、进行共享。基础规划测绘成果须经局领导批准、由局信息中心加密后统一对外提供,其他科室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提供。单次供图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6平方公里,确有需要,需在申请函(或介绍信)上说明理由并经局领导签字确认,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供图。
第二十条 各测绘成果生产、使用、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保管制度。测绘成果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消防以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大型规划编研项目供图、跨区域供图等需要全市统一协调的,由局统一负责。测绘成果对外供应的,市级测绘成果由局相关科室组织签订相应协议。
第二十二条 规划测绘成果的使用遵循“谁投入、谁收益”的原则,各机构和个人未经测绘管理机构同意,不得编辑、出版、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规划测绘成果;各机构和个人不得接受、利用无合法来源的测绘成果;不得将基础测绘成果在准予使用的范围以外使用。
第二十三条 测绘成果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秘密测绘成果的索取、登记、归档、存储、使用、审批、销毁等,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对测绘资料的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本局人员使用或者借用测绘档案时,应履行登记借用手续,防止资料遗失。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项目完成后,市级指令性项目的测绘成果在项目验收前,须经由局组织的质量检查,质量检查通过后方可验收。
第二十六条 我局组织对测绘单位的规划测绘成果进行抽查与互查,并对检查结果建立质量信用制度和奖惩机制,保障成果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市区内实施的重大规划测绘项目应逐步建立工程监理制度,通过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测绘工程成果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我局组织成立规划测绘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要参与规划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标准制定、技术评审、质量检查和项目验收、科技进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会同测量队负责组织对规划测绘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测绘科技咨询活动,推广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条 局组织测绘科学学术活动,鼓励发表学术论文和出版专著,组织评选并向有关机构推荐优秀成果和作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溧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